找回密码

碧海潮声大学生网

查看: 1084|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图文] 为求工作陪睡百次 自杀韩星张紫妍遗书首曝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3-8 0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韩剧《花样男子》(韩国版 日本版)的女星张紫妍于前年三月自杀身亡,并留下遗书大曝生前被迫以陪睡换取工作。

昨晚韩国SBS新闻节目首度公开张紫妍的遗书,内容透露她曾经被迫向三十一人提供一百多次性服务,当中涉及任职企划公司、金融机构及广播公司等人士。张紫妍在遗书内表示即使离开人世也会向恶魔报复,而她信中所指的恶魔相信就是强迫她提供性服务的经纪人。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顶 踩
2#
 楼主| 发表于 2011-3-8 08:39 | 只看该作者
张紫妍1982年出生,曾留学朝鲜大学,2009年03月08日下午4点30分,张紫妍被发现于在京畿道盆唐家中吊颈自杀身亡,终年26岁。2011年3月,韩国首度公开张紫妍的遗书,内容曝光她为求工作曾陪睡百次……
中文名: 张紫妍
外文名: Jang Ja-Yeon
国籍: 韩国
出生日期: 1982年12月8日
逝世日期: 2009年3月7日
职业: 艺人
毕业院校: 朝鲜大学
经纪公司: the Contents Entertainment
代表作品: 《我的爱小丑蛋》,《花样男子》
主要成就: 出席韩国百想大奖颁奖典礼

2009年03月08日,KBS电视台人气韩剧《花样男子》中的新人演员张紫妍,于下午4点30分被发现在京畿道盆唐家中  
吊颈自杀身亡,终年26岁,遗体现已移送到江南一间医院。盆唐警方相关人士透露“张紫妍在自家中被发现自杀。晚7时34分左右亲姐姐发现后报警,警方立刻出动,目前正在搜查中,先要仔细搜查是否有遗书等遗留物等。”   公司方有关人士确认了这个消息。张紫妍周围的人表示无法掩饰这个消息的冲击,表示到“平时外向性格的她,真的没有想到她会这样做。”张紫妍突然的去世,让《花样男子》剧组也呈恐慌状态。李敏镐,具惠善等通过公司得知消息后,倍感冲击 目前警方已经初步断定张紫妍自杀的原因是抑郁症。此案的警方负责人在2009年3月8日上午透露,张紫妍的姐姐在2009年3月7日晚7点42分钟发现了张紫妍吊死在自己家中的楼梯栏杆上。   警方负责人表示,“张紫妍的姐姐阐述,张紫妍平时就患有抑郁症,最近一段时间症状比以前更加严重,没有工作的时候经常把自己关在屋子里。”据悉张紫妍的父母在10年前因交通事故而去世,之后张紫妍一直与姐姐两个人一起生活,为了忘掉父母意外去世所带来的打击,张紫妍尝试过养小动物等各种方式,但始终没有什么效果,最终还是走上了绝路。

张紫妍遗体安葬后,韩国KBS电视台在《9点新闻》节目中首度公开了张紫妍的遗书内容。在这份遗书中,张紫妍揭露了大量经纪公司的黑幕。遗书内容一曝光便在韩国引起了轩然大波,犹如重磅z.ha_d.an让韩国民众无不感到震惊。韩国警方在新闻播出后也表示,将重新对张紫妍的自杀案件进行调查。据悉,张紫妍在文件中表示,自己经常被经纪公司要求去招待一些导演等人士。   据从张紫妍那里得到遗书文件的原经纪人刘某透露,1年前张紫妍就已经被这些事情所苦恼,并多次与自己沟通。刘某是张紫妍的原经纪人,在张紫妍自杀后不久,刘某就表示自己手中有张紫妍生前留下的遗书,并称张紫妍的死并不是单纯的抑郁自杀,而是另有隐情而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张紫妍的遗书在媒体曝光后,韩国国会与韩国广播电影公演艺术人工会以及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近日先后对张紫妍自杀案做出表态,韩国国会表示将推出“张紫妍法案”,以扫清韩国演艺界的“潜规则”,而艺术人工会方面则表示,今后将加强保障艺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力度,以避免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出现“奴役合同”。

自杀内幕
  张紫妍自杀爆出了韩国娱乐圈的黑幕,张紫妍自杀后在遗书中讲述了自己曾遭遇潜规则的  张紫妍自杀曝韩国娱乐圈黑幕
事情,包括性方面的服务。韩国娱乐圈黑幕如今众所周知,但是张紫妍自杀后也没有改变,男星女星都难逃经纪公司的管制,据调查,韩国娱乐圈有6成女演员都曾遭遇潜规则,男星也是一签就签长达10年的合约,很多钱都落入了公司的口袋……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 碧海潮声大学生网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浙ICP备11026473号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