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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潮声论坛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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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9 0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碧海潮声论坛守则》

  为加强碧海潮声论坛管理,维护网络安全、倡导网络文明,为迎接2008北京奥运创造一个真实、和谐、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特修订《碧海潮声论坛守则》以及制订《碧海潮声论坛网络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于2008年6月9日开始实施。







发布者:碧海潮声论坛管理组
制订者:雨  寒      
    日  期:2008年6月9日  




碧海潮声论坛守则
雨  寒
(2008年6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第二条 抵制不良信息,注意自我保护,谨防受骗上当。适度网游冲浪益脑,沉网络伤身。合理安排时间,享受健康生活。
第三条 热爱碧海潮声论坛,热爱集体,一切为碧海潮声论坛发展着想,服从碧海潮声论坛安排,注重团队配合,团结,平等,互助,诚实,各会员间互取所需,碧海潮声论坛需求第一,个人需求第二。
第四条 论坛宣言:社区虚拟且短暂,朋友与碧海潮声论坛永存。
第五条 基本守则:
团结互助      热爱论坛
对人礼貌      知错就改
听从上级领导    抵制非法
   重视集体荣誉    积极健康向上  
第二章 如何申请精英

第六条 对于论坛上非常活跃的有一定知名度的积极会员或前辈级会员(达到一定发帖量),热心积极并注册达到1个月以上的会员,由自己申请或版主、总版主、管理员提出直接加为精英。
第七条 其他著名论坛版主以上职务的会员申请精英,由管理员审核,审核通过破例提升。
第三章 如何申请版主

第八条 感谢广大会员为同学、校友、网友服务的热情,欢迎广大会员加入到论坛管理队伍中。版主的添加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⑴由现有正版主提出申请添加该区实习版主,碧海潮声公开招募,择优录取,试用15天,精英会员可跳过实习版主阶段,直接升为正版主或副版主等优先当版主的权限;
⑵要申请版主,会员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①在论坛中表现比较热情,对帖子有一定的分类管理水平,有较多时间上网,可以热情帮助会员解决问题、协调网友之间的矛盾并组织大家参加讨论。
②如果您是其他国内外校园论坛版主、知名人士或受到论坛版主推荐(在版主会议室里,开帖推荐)、对于论坛发展需要的急需人才,碧海潮声论坛会考虑直接邀请其担任(或实习)版主。
③申请版主应在申请帖中进行申请,申请格式如下:
标题:[论坛ID]申请成为[讨论区名称]版主
内容:
论坛ID:
申请原因:
管理方针: (越详细申请的机会越大)
自我介绍: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在不违反碧海潮声论坛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将在各方面享有优先权限以及更高的权利,同时也负担更大的义务。
第十条  见习期满后有申请成为版主的权利。但是论坛管理层会随机抽查你对碧海潮声论坛制度的熟悉程度。
第十一条 在规定范围内享有碧海潮声论坛管理职务的选举与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有参加碧海潮声论坛各项活动的权利,但应听从碧海潮声论坛安排和指挥。
第十三条 有平等享受公会福利的权利,但碧海潮声论坛确认了的后勤部门,支援职业等成员享有碧海潮声论坛特殊福利照顾。
第十四条 具有监督所有任职人员工作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享有优先使用碧海潮声论坛发布的各类纪念品的权利,但经碧海潮声论坛管理层确认优先交易的纪念品不在此范围内。
第十六条 低级会员享有向中高级升级会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碧海潮声论坛保护财产私有化,鼓励会员以合法手段获得各类财产。
第十八条 在遇到其他会员或个人的刻意非难后,有向碧海潮声论坛提出团队支持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在非论坛活动时间里有自由安排内容的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论坛活动,听从论坛管理层管理。重大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如长时间不能参与论坛事务应事先向组织部门请假说明。
第二十一条 活动期间必须服从碧海潮声管理者以及其他指定人员的合理安排。在活动中应听从最高职位者指挥,配合完成任务,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其后向管理层反映问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主动热心帮助后进新会员,碧海潮声论坛会定期委派高等级人员带低等级人员。受委派会员应积极负责的完成新人熟悉论坛任务。
第二十三条 团结会员,发生矛盾报告上一级管理人员,严禁论坛会员私斗。
第二十四条 参与论坛内的表决,积极主动参与完成论坛内部选举以及重大问题决策投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对外应在对待重大问题态度上保持与碧海潮声论坛一致。在碧海潮声论坛尚未有定论的敏感问题上尽量少发言。
第二十六条 在网络交流中应尊重其他论坛、个人或其他形式的组织,做到不卑不亢,礼貌大方。
第二十七条 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作出任何有损于碧海潮声论坛名誉的行为。任何成员对于所见到的侮辱碧海潮声论坛名誉的事情都应即时报告自己所属管理人或其他碧海潮声论坛管理层人员知晓以作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该积极参与讨论,交流经验,进行探讨和学习,共同分享经验,以求提高碧海潮声论坛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积极宣传碧海潮声论坛,主动介绍具有品德优秀,有能力的会员加入管理层,扩大碧海潮声论坛实力与影响力。
第三十条 会员有依规定定期交纳会费的义务(暂不实施)。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所有在线会员应停止所有活动,听从在线管理层调遣,一致解决危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拉。对派遣有异议者可于事后向高层反映问题。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自觉保守碧海潮声论坛秘密,所有涉及碧海潮声论坛的机密内容不得向非碧海潮声论坛人员泄漏。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有义务在碧海潮声论坛紧急需求的时候,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 本论坛网友的原创文章,版权属于作者和论坛共有。本论坛鼓励原创作品,优秀的原创作品将由版主收录到精华区。对于转贴的文章,尽可能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第三十五条 禁止刷屏行为。请不要出现一文多贴,一贴多版的行为,公告通知(如站务通知、网上求助等)可不受此限制。
第三十六条 详细按各版块版规行事,严禁无意义灌水。
第三十七条 所有言论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内容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贴子由版主或管理员删除。因个人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将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论坛用户应当注意语言文明,严禁污言秽语,严禁不文明指名道姓,严禁取低级下流、侮辱公众、攻击个人和团体,以及严禁使用敏感性的网名、头像、签名等(如管理员、校长等ID以及敏感的签名和头像),一经发现短信警告,情节严重者删除论坛ID。对于言语粗俗不堪和含人身攻击的言论,管理员和版主均可予以删除。(附:注册以学校或社会组织名称为ID名的,注册者若不能提供该组织合法有效的授权证明,本论坛有权停止该ID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为了方便会员之间讨论,便于论坛管理,请根据将要发表的言论或文章的内容选择发表在相关的论坛,各版主发现所贴文章不属于该栏目的,可酌情转贴到相应论坛后予以删除。
第四十条 本规则属于论坛用户自律性质,如果会员不遵守本规则,请会员离开本论坛。对于屡次违反本规定而警告不悔改者,管理员有权封杀其论坛ID。对版主和管理员管理有意见,可到投诉处投诉。如会员对论坛建设和管理有好的建议,欢迎到论坛张贴。
第四十一条 商业广告帖。版块——“跳蚤市场”可以发个人的广告帖子,但不允许发单位 、社会团体等广告性的帖子,海院学生团体可以经管理员同意后有限制性地发布。其他版块一律不准发任何广告帖子,一经发现马上删除,情节严重者提交管理员将封ID。
第四十二条 本论坛允许会员取广告性质的ID或头像或签名,但一切都以不影响版面和谐美观为前提,否则管理员有权将相关ID删除(签名档标准为:文字广告不得超过14px大小,图片形式不得超过200*60).违者警告一次,规劝一次,不听规劝者删除ID.
第五章 奖励、惩罚及其其他制度

第四十三条 碧海潮声论坛采用一定的积分制度,以做为对会员的奖励和惩罚标准。
第四十四条 根据会员的积分,奖励积分到一定程度, 碧海潮声论坛会按具体情况予以奖励。
第四十五条 累计扣分到达一定数量者,根据扣分原因,由论坛管理层讨论后决定是否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碧海潮声论坛全体会员,无论职位高低皆接受本条列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奖惩,但对于奖惩有疑问可以向论坛管理员申告。
第四十七条 论坛的奖励制度由论坛其他细则制定,按指定的具体内容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严重违反本论坛制度第一章《总则》的各项条款,一律予以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
第四十九条 破坏碧海潮声论坛团结,泄漏碧海潮声论坛机密及内部资料。私自修改会员等级、金钱、威望、级别等论坛各项参数者,一律予以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
第五十条 辱骂或不尊重其他会员,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者,一律予以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
第五十一条 欺诈诱骗其他会员,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他人利益者,一律予以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
第五十二条 无端挑拨会员与会员之间关系,严重影响论坛形象者,一律予以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
第五十三条 不服从论坛安排,不热爱论坛,不遵守论坛纪律者,一律予以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
第五十四条 无端挑拨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恶意破坏阻绕论坛管理者,一律予以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
第五十五条 在论坛上发布反动,色情,迷信,造谣的帖子,一律予以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
第五十六条 对碧海潮声论坛造谣,恶意中伤,污蔑的,一律予以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
第五十七条 发布任何链接的广告帖,特别是带有商业色彩的,一律予以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论坛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在网络生活中无视会员章程,恶意欺骗,辱骂会员的,经查实后予以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
第五十九条 私自向外出卖碧海潮声论坛情报,以碧海潮声论坛的名义寻衅滋事,招摇撞骗,危及碧海潮声论坛利益的,一律予以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
第六十条 任何网络欺诈行为,包括盗号,骗虚拟货币、威望等,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出碧海潮声论坛并删除用户ID。
第六十一条 会员在申请版主或者其他论坛职务时故意留下错误资料,或资料变更却没及时通知论坛管理者更改的,经查实予以警告处分并通报。
第六十二条 违反版规发布水贴,由各版主酌情扣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碧海潮声论坛守则》的,按各条款执行处罚程序。
第六十四条 版主滥用权限谋求私利,不按各部章程、版规行事的,予以免职。
第六十五条 版主私自对外发布言论,造成碧海潮声论坛困扰甚至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甚至予以免职。
第六十六条 版主违反出勤规定,没有请假,长时间不上线处理碧海潮声论坛事务的予以免职。
第六十七条 版主对于份内工作玩忽职守,不能按时完成布置任务而又无法解释的,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并留用查看,若2个月内表现良好则撤销查看,否则予以免职。
第六十八条 版主随意奖惩会员的,撤销其不合理的奖惩决定,予以其严重警告处分并留用查看,若2个月内表现良好则撤销查看,否则予以免职。
第六十九条 版主到管理层认为对碧海潮声论坛有严重影响的其他论坛担任职务的,将撤消其在碧海潮声论坛所有职务。
第七十条 一般情况下一个版主只能担任一个版块的版主(特殊情况由管理员根据实际情况另定)。
第七十一条 论坛ID只限本人使用,如借他人使用,禁言3天(如实习版主以上职务成员转借论坛ID 给他人,撤消职务,禁言3天)。
第六章:附  则

第七十二条 论坛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若因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论坛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论坛用户因为自己的言行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本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守则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五 条本论坛行为最终解释权归碧海潮声论坛(域名:www.zjoubbs.com)管理所有。
第七十六 条本碧海潮声论坛守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碧海潮声论坛2006-11-12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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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9 04:0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支持
一定遵守
呵呵
3#
发表于 2005-10-9 04:05 | 只看该作者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4#
发表于 2005-10-9 04:24 |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引用兜兜于2005-10-09 04:05发表的:
有规矩才能成方圆

只为打造一个我们 的自由空间,规矩还是必要的....
5#
发表于 2005-10-9 09:39 | 只看该作者
别那么老套好不好撒
6#
发表于 2005-10-9 12:55 | 只看该作者
规矩是死的,斑竹是活的....
7#
发表于 2005-10-9 13:07 | 只看该作者
不得使用相同的图象和头像,签名在什么地方啊???

是字太小,还是我眼花啊????
8#
发表于 2005-10-9 13:30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9#
发表于 2005-10-9 13:45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二下!
10#
发表于 2005-10-9 13:53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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