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发行
发表于 2008-2-28 01:32
奇迹啊
逍遥法外
发表于 2008-2-28 10:07
唯一的错就是叫母亲~~
其他的我也不清楚~
4606119
发表于 2008-2-28 20:57
大一的时候我也听过这件事……
月下会嫦娥
发表于 2008-2-28 21:02
引用第58楼357651280于2008-02-22 20:43发表的“”:
学校当初一开始就让他留校查看的话,事情也许就不会这么多了
完全同意
曦"小鱼
发表于 2008-2-28 21:30
第一次听说哈^O^
勇勇
发表于 2008-2-29 15:28
好坏不清楚,不过这场起诉我觉得海院有点站不住脚,我是从双方的辩论中判断的.那个宁波男孩可能是像学校说的有错,但总之是嫌疑而矣,学校拿不出事实就是这样的证据.
波斯猫猫
发表于 2008-2-29 20:54
引用第10楼江浩于2008-02-19 20:52发表的“”:
谈点个人的想法
学校处分刘平,根据《浙江省海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九款的规定。
打架致他人重伤者,从600元钱的医药费来看,重伤应该是没有的,轻微伤是有的,这个需要去司法机关验伤。
至于后一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这个不好说。
问题的关键应该是刘平和他母亲是怎么说的,比如刘平要求他母亲过来报复杨安,这个算纠集,如果是他母亲自己要求来的,则是不算的纠集的。
.......
虽然我不认识刘平,但是我认为他的确是很大的受害者,海洋学院本来就是很不公平,只看最后的结果,谁最后受伤就偏袒谁!那么海洋学院给刘平造成的伤害呢,海洋学院是不是该对自己的作为负责!
至于赔偿,怎么不能给他,就海洋学院一个垃圾,法医鉴定的一个小伤,医疗费,营养费是该赔给他,这个无耻的人居然还勒索精神损失费,更离谱的是整容费,天,就这么一张猪脸还敢这么猖狂,让人恶心的是海洋学院支持这个垃圾,可见,海洋学院认为该赔偿,那么海洋学院是不是也该赔偿刘平呢!
当然,我不是针对LS说的,只是接你最后一句话而已
wasd
发表于 2008-3-1 08:43
引用第10楼江浩于2008-02-19 20:52发表的“”:
谈点个人的想法
学校处分刘平,根据《浙江省海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九款的规定。
打架致他人重伤者,从600元钱的医药费来看,重伤应该是没有的,轻微伤是有的,这个需要去司法机关验伤。
至于后一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这个不好说。
问题的关键应该是刘平和他母亲是怎么说的,比如刘平要求他母亲过来报复杨安,这个算纠集,如果是他母亲自己要求来的,则是不算的纠集的。
.......
道德啊
香草可乐
发表于 2008-3-1 20:13
支持海院!!!
波斯猫猫
发表于 2008-3-2 13:38
海院:腐败,黑暗,恶毒,势力,龌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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