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浩 发表于 2008-2-19 20:52

谈点个人的想法
学校处分刘平,根据《浙江省海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九款的规定。
打架致他人重伤者,从600元钱的医药费来看,重伤应该是没有的,轻微伤是有的,这个需要去司法机关验伤。
至于后一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这个不好说。
问题的关键应该是刘平和他母亲是怎么说的,比如刘平要求他母亲过来报复杨安,这个算纠集,如果是他母亲自己要求来的,则是不算的纠集的。
我个人认为,刘平关门的行为,有帮助其母亲和亲戚实施违法行为的嫌疑。
刘平有两个错,一是关门,二是他母亲来后,他应该预见到他母亲会与杨安发生冲突,应该及时报告保卫处或者学生处的老师,但是刘平放任了事情的发生。
这个事件情节较重的是刘平的母亲和亲戚。
学校的处分我个人认为是有点重的。
但是10万的精神损失费是不可能的,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精神损失费的概念。

飞奔的幸福 发表于 2008-2-19 22:30

这件事 当年闹得沸沸扬扬

没想到 现在又闹腾起来了

snb_84 发表于 2008-2-19 22:37

我亲眼见他要跳楼,就是大一的5,1放假期间,运动会的时候,那事对我震动很大,本来对学校印象就不好,这么一弄,更加了,而且学校对这事还真是守口如瓶啊

飞奔的幸福 发表于 2008-2-19 22:42

引用第12楼snb_84于2008-02-19 22:37发表的“”:
我亲眼见他要跳楼,就是大一的5,1放假期间,运动会的时候,那事对我震动很大,本来对学校印象就不好,这么一弄,更加了,而且学校对这事还真是守口如瓶啊

我觉得学校做得很对

否则以后黑恶势力更加猖獗了

“药粉”小梅 发表于 2008-2-19 23:08

才知道

hqqdly 发表于 2008-2-19 23:36

晕~!还上了宁波晚报~~~!
过去噶久了还来闹,当年学校已经帮着转学了还不好。
海院的名声啦~~~!

后后后 发表于 2008-2-19 23:38

引用第6楼gemirain于2008-02-19 20:13发表的“”:
很黄很暴力!!!

gemirain 发表于 2008-2-20 10:49

提高了还远知名度
增加就业困难度

宁格格 发表于 2008-2-20 11:04

是不是叫WT啊?

D___C 发表于 2008-2-20 11:22

引用第15楼hqqdly于2008-02-19 23:36发表的“”:
晕~!还上了宁波晚报~~~!
过去噶久了还来闹,当年学校已经帮着转学了还不好。
海院的名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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