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泪的遗憾 发表于 2008-2-19 19:56

这个人我认识,都是当年的事情的,怎么现在还有影响啊?

gemirain 发表于 2008-2-19 20:02

住我隔壁,同一届的么。现在要告学校了。。。

无泪的遗憾 发表于 2008-2-19 20:06

肯定是想炒作...
当年不就是败诉了吗?

gemirain 发表于 2008-2-19 20:09

恩是的,丢人死了,当初在开田径运动会的时候,当着这么多外人的面跟他妈,他奶奶躺在地上挂盐水,还写了个冤字在头上。。晕!!!

cailinxoo 发表于 2008-2-19 20:12

好复杂…………

gemirain 发表于 2008-2-19 20:13

很黄很暴力!!!

无泪的遗憾 发表于 2008-2-19 20:15

你和他一个班的吗?

gemirain 发表于 2008-2-19 20:22

NO,,只是在隔壁。。海科的貌似

金璇木雕 发表于 2008-2-19 20:28

哦天哪。。。学校原来有这么多往事的。。。

江浩 发表于 2008-2-19 20:52

谈点个人的想法
学校处分刘平,根据《浙江省海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九款的规定。
打架致他人重伤者,从600元钱的医药费来看,重伤应该是没有的,轻微伤是有的,这个需要去司法机关验伤。
至于后一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这个不好说。
问题的关键应该是刘平和他母亲是怎么说的,比如刘平要求他母亲过来报复杨安,这个算纠集,如果是他母亲自己要求来的,则是不算的纠集的。
我个人认为,刘平关门的行为,有帮助其母亲和亲戚实施违法行为的嫌疑。
刘平有两个错,一是关门,二是他母亲来后,他应该预见到他母亲会与杨安发生冲突,应该及时报告保卫处或者学生处的老师,但是刘平放任了事情的发生。
这个事件情节较重的是刘平的母亲和亲戚。
学校的处分我个人认为是有点重的。
但是10万的精神损失费是不可能的,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精神损失费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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