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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 舟山: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将“五年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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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8 09: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后,舟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每五年要注册一次,未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将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这是记者日前从全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启动视频会议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舟山市是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工作扩大试点城市之一。试点期间的定期注册对象为:全市所有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在岗教师。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说,我国从2001年开始实施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对教师准入设定了门槛,但缺乏对教师取得资格后从业情况的有效管理。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是对教师准入门槛的提升,建立教师入职后管理的有效机制,对教师进行过程性监督,从而维护教学工作尊严,增强教育治理能力,优化人才流动导向,并促进教师的自我学习和提高。

    据介绍,首次定期注册需要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公办在编在岗教师和民办在岗教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依据年度考核);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2013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2013年度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培训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任务。

    此外,在定期注册中也设置了一些“高压线”:经查实,在2013年到首次注册时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违规从事有偿家教等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处分的;工作失职或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受到处分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受到处分的,将暂缓首次注册。暂缓注册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用到教育教学工作岗位工作。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门将不予首次注册: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2012年、2013年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依法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未经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也不得评聘教师职务(职称)。

    据介绍,实施分为以下几个阶段:5月10日-30日,中小学在岗教师填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6月1日-7月30日,市、县(区)教育部门对申请人的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并公布拟予以首次注册教师名单。8月1日-30日,完成公示并确定予以首次注册教师名单。

    “出台舟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制度,使教师资格认证不再是终身制,改变了‘一纸管终身’的现状。”该负责人说,“有了这一‘尚方宝剑’,一些表现较差甚至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理的老师就有了相应的退出机制,能够加强对教师从业表现的规范约束,有利于舟山市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据介绍,舟山市试点工作首先在普通中小学开展,并在今年完成试点,随后,将向其他学段及教育机构、直属单位等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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