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学院教务处
关于对课外学分进行确认和登记的再次通知
各学分授予单位、相关班级: 根据《浙江海洋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浙海院教发[2004]36号)文件的精神,规定从2003级学生开始实行素质教育学分制,素质教育学分中的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课外学分由各学分授予单位进行确认和管理。2005-2006学年课外学分的确认和登记工作在9月13日召开的教学工作例会上就已明确布置,但截止目前还有个别学院没有完成此项工作。为了加强督促和检查,现就课外学分的确认和登记工作再次通知如下: 一、课外学分确认对象 03-05级学生。 二、课外学分确认登记程序 1.11月30日前,各班级将本班同学所要确认学分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指在05-06学年间所获得的各类证书、发表的论文、立项文件等)统一交于所在学院工作人员(在相应材料上注明班级、学号); 2.12月8日前,各学院工作人员将本学院学生要确认学分的材料分类整理汇总(将序号、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填入《浙江海洋学院课外学分登记表》)后,送相应的学分授予单位; 3.各学分授予单位根据各学院送交的材料,按照评分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分,将所获学分和获得学分理由等信息填入学院送交的《浙江海洋学院课外学分登记表》,经本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在12月15日前送交相应学院(相应的确认学分材料存学分授予单位); 4.12月22日前,各学院工作人员根据学分授予单位送交的课外学分登记表,逐一输入成绩管理系统; 5.12月23日起,学生可以上网查询。 三、几点要求 1.各学院要切实做好相关班级学生课外学分申报的组织工作和课外学分录入工作; 2.各学分授予单位分管领导要充分重视课外学分的确认和登记,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3.以后请各学院严格按文件规定,每年9月完成课外学分的确认和登记工作,10月份学生可上网查询,教务处将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1.浙江海洋学院课外学分登记表 2.浙江海洋学院课外学分录入说明 3.浙江海洋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浙海院教发[2004]36号)
教务处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登记表 ( — 学年)
学分授予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 学生所在学院名称:______________ 审核人签字:___________ 分管领导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2 浙江海洋学院课外学分录入说明
一、录入时,请按类型(如驾驶证、旅游证)分班级进行,全部录入完成后,可以通过查询来检查录入是否正确。 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打开成绩管理系统 2.选择“成绩管理” 3.选择“素质拓展+学分” 4.点右键,选择“增加记录” 5.“奖励类型”选择“课外学分” 6.“代替课程”选择“全校公选课” 7.“奖励名称”填写如驾驶证 8.“奖励学分”按规定学分填写如2 9.选择学院 10.选择年级 11.选择班级 12.点“显示学生信息” 13.点击学生姓名前的小方框 14.一个班级完成录入后,点击保存即可 三、如有疑问,请与教务科联系。
附件3 浙江海洋学院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浙海院教发[2004]36号
为加强对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决定实行学生素质教育学分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外,还必须获取相应的素质教育学分(本科生应获得8学分、高职生应获得6学分,两年和三年医学类高职生应获得4学分),方准予毕业。素质教育学分由全校公共选修课学分和课外学分组成,为了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共选修课学分 1、每位学生至少应修2学分的公共选修课; 2、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的申报情况,确定下学期拟开设的公选课; 3、学生根据教务处公布的公选课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自由选课; 4、教务处根据学生选课情况正式确定所开设的公选课课程,人数少于30人的一般不开课,所报该课程的学生另定时间重新选课。 5、公选课实行学分制,考核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6、凡在校园局域网选课系统上未曾进行选课登记者不得参加公选课考试,缺课达课程总学时1/3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7、公选课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每学期初开课,其考核时间安排在考试周前两周内进行,学生可于下学期初进行成绩查询。公选课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若欲取得该课程学分必须重新选课修读。 8、本科学生选修8学分以上和高职学生选修6学分以上部分,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计划外培养费;学生确定选修课程后,无故放弃选修或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作已选过该课程的学分数记录。 二、课外学分 1、课外学分是指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所获得的学分,各学院、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处、团委、美委、体艺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等为课外学分的授予单位。 2、获取课外学分的具体内容和项目如下表所示:
项 目 | 获奖等级或内容 | 学 分 | 学分授予单位 | 备 注 | 学 科 竞 赛 | 国家级 | 获奖者 | 3-5学分 | 教务处 | 具体得分参照学科竞赛评分细则 | 参赛者 | 0.5学分 | 省 级 | 获奖者 | 2-4学分 | 参赛者 | 0.5学分 | 学校级 | 获奖者 | 1学分 | 参赛者 | 0.5学分 | 学院级 | 参赛者 | 0.5学分 | 各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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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获奖等级或内容 | 学 分 | 学分授予单位 | 备 注 | 科 技 活 动 | 国际级 | 获奖者 | 4-6学分 | 团委 | 具体得分参照科技活动评分细则 | 参赛者 | 1学分 | 国家级 | 获奖者 | 3-5学分 | 参赛者 | 0.5学分 | 省级 | 获奖者 | 2-4学分 | 参赛者 | 0.5学分 | 学校级 | 获奖者 | 1学分 | 参赛者 | 0.5学分 | 学院级 | 参赛者 | 0.5学分 | 各学院 |
| 科 技 论 文 | 国家各类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3学分 | 团委 | 具体得分参照科技活动评分细则 | 其他正式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2学分 | 学术会议论文集 | 第一作者 | 1学分 | 第二作者及以下依次得分为:相应级别学分乘以系数80%、60%、40%、20%后,取整,记学分。 | 校园 文化 活动 | 国家级 | 获奖者 | 2-4学分 | 团委 | 具体得分参照校园文化活动评分细则 | 参与者 | 0.5学分 | 省级 | 获奖者 | 1-3学分 | 参与者 | 0.5学分 | 市级、学校级 | 获奖者 | 1学分 | 参与者 | 0.5学分 | 各类活动的文章、征文 | 校报、校刊、《大学生》杂志等录用者 | 0.5-2学分 | 各学院组织的文化活动 | 参加者 | 0.5学分 | 校广播台、校刊学生通讯人员队伍和报栏管理人员中的编辑、记者、主持人、机房等人员 | 0.5-4学分 | 宣传部 | 具体得分参照宣传活动评分细则 | 学生干部社会工作 | 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年, 综合考评合格者 | 0.5-2学分 | 团委 | 具体得分参照学生干部社会工作评分细则 |
学生社会公益工作
项目 | 学生工作助理 | 任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 | 0.5-1.5学分 | 学生处 | 具体得分参照学生社会公益工作评分细则 | 《学生工作》刊物编辑 | 任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 | 0.5-1.5学分 | 就业市场调查或招生宣传员 | 0.5-1.5学分 | 宿管中心自管会成员 | 任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 | 0.5-1.5学分 | 连续三次及以上被评为卫生文明寝室的成员 | 0.5学分 | 学生教学信息员 | 任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 | 0.5-1.5学分 | 教务处 | 由学生教学信息中心评分 | 获奖等级或内容 | 学 分 | 学分授予单位 | 备 注 | 学生社会公益工作 | 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志愿者 | 任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 | 0.5-1.5学分 |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 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评分 | 班级心理卫生员 | 任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者 | 0.5-1学分 | 美 育 | 校美委组织 | 参加校、市艺术演出、展览等 | 0.5-1学分 | 美委 | 具体得分参照美育评分细则 | 艺术类项目比赛 | 不同级别获奖者 | 1-4学分 | 艺术类考级证书 | 不同级别证书获得者 | 1-3学分 | 文化艺术培训中心课程 | 32学时 | 1学分 | 校艺术团课程 | 完成课程学时者 | 1-4学分 | 各学院组织的活动 | 参加者 | 0.5学分 | 各学院 |
| 体 育 活 动 | 裁判员培训与实践 | 获得国家裁判员含三级以上者 | 1-2学分 | 体艺部 | 具体得分参照课外体育活动及比赛评分细则 | 参加培训与实践完成者 | 0.5学分 | 校运动队队员训练 | 完成者 | 1-2学分/学年 | 运动员等级 | 获得国家运动员称号者 | 2-5学分 | 国家级 | 获名次者 | 2-4学分 | 参加集训者、参赛者 | 0.5学分 | 省 级 | 获名次者 | 1-3学分 | 参加集训者、参赛者 | 0.5学分 | 市级、学校级 | 获名次者 | 1-2学分 | 参加集训者、参赛者 | 0.5学分 | 体育社团组织活动 | 参加者 | 0.5-1学分 | 破全国、省、市、校级运动会记录者 | 分别按同级的第一名分值 | 各学院组织的比赛、竞赛 | 参加者 | 0.5学分 | 各学院 |
| 社 会 实 践 | 校团委组织的实践活动 | 参加者 | 0.5-2学分 | 团委 | 具体得分参照社会实践评分细则 | 各学院组织的实践活动 | 参加者 | 0.5-1学分 | 各学院 |
| 社会考试 | 各类执业资格证书 | 获得者 | 1-3学分/证 | 教务处 | 具体得分参照社会考试评分细则 | 参加自考、函大、夜大学习,课程合格者 | 通过者 | 1-2学分/门 | | | | | | | | | |
3、各类得分项目的具体评分细则由给予课外学分的有效单位制定,并报校教务处备案。 4、每年9月份,学生以学院为单位,凭有效证明(如获奖证书、行业证书、发表论文、立项文件等)到相应学分授予单位确认学分; 5、学分授予单位将经过确认的课外学分登记表,送学生所在学院登记(相应的确认学分材料存学分授予单位); 6、各学院根据学分授予单位送交的课外学分登记表,逐一输入成绩管理系统,学生在10月份可上网查询。 三、过程管理 学校每年对学生素质教育学分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负责任的审核部门或单位,将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四、成绩管理 每年4月份,各学院统计汇总每位毕业生所获得的素质教育学分数,并将统计表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审核,对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毕业答辩资格。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3级学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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