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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12pt">第一章 夫妻间生活守则 <BR><BR>第一条 婚后不与家公家婆同住。 <BR>A. 同住之定义是指不能共同居住于同一区。 <BR>B. 同区之定义是根据香港特区政府之区域划分法。 <BR>C. 同住之定义亦指于廿四小时内共同逗留于同一室内超过十二小时。 <BR>D. 家公家婆亦泛指男家之所有亲友。 <BR>第二条 未得妻子同意,恕不招待男家之亲友。 <BR>第三条 未得妻子同意,丈夫不能勉强妻子与男家亲友聚会。 <BR>第四条 丈夫不得向妻子说谎。 <BR>A. 不论谎话是善意或恶意,均不被接纳。 <BR>B. 丈夫对妻子不得有任何隐瞒,所讲的必需是事实之部份或全部。 <BR>第五条 男主内,女主外,丈夫要负责家中一切家务杂务,包括凑仔、煮饭、洗衫、洗厕所等等。 <BR>A. 不论人前人后,均要贯彻男主内,女主外的大前提。 <BR>B. 妻子不会再为丈夫的面子作任何掩饰或做戏,以图瞒骗男方的亲友。 <BR>第六条 一切以妻子的工作为重,丈夫不得干涉妻子的工作,或作出任何影响妻子工作的举动。 <BR>第七条 夫妻间各自财政独立,唯丈夫需负责家用及儿子的生活费。 <p></p></P>
<P><BR>第二章 丈夫个人守则 <BR><BR>第一条 不得出入色情场所。 <BR>A. 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色情场所。 <BR>B. 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有关场所经过、出入或逗留。 <BR>第二条 不可沉迷赌博。 <BR>A. 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赌博。 <BR>第三条 不可服食违禁药物。 <BR>第四条 不可摄取过量酒精。 <BR>第五条 不得与妻子或家人以外的异性有过份、及不必要之亲昵举动。 <BR>A. 〝是否必要〞、〝过份〞或〝 亲昵〞之定义由妻子介定。 <BR>第六条 不可作出伤害妻子的行为,包括心理上、生理上,〝伤害〞之定义以妻子的感觉为依归。 <BR>第七条 不可触犯任何法例。 <BR>第八条 不可相约损友苏亚基,又名AK见面。 <BR>A. 苏亚基的身份证号码为K267xx3(2) <BR>B. 苏亚基姓名之中文电码为1667 2348 3233 <BR>第九条 不可违反婚前协议书的内容。 <BR><BR><BR>第三章 夫妻间相处细节 <BR><BR>第一条 丈夫需要定时向妻子报告行踪。 <BR>第二条 丈夫在任何时刻,均不能与妻子失去联络。 <BR>A. 任何借口,例如没有带电话、电话冇电…之类原因,皆不被接纳。 <BR>第三条 丈夫不能探问或提及妻子的工作内容。 <BR>第四条 丈夫不能企图或意图影响妻子的观点意见、以及对事物的看法。 <BR>第五条 若夫妻间对事物持有不同意见,以妻子的意见为最后依归。 <BR>第六条 丈夫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为重。 <BR>第七条 丈夫需关心爱护妻子,每晚要服侍妻子,待妻子入睡方能睡觉。 <BR>第八条 丈夫有责任了解妻子之喜好,并应尽其所能满足妻子的要求。 <BR>第九条 丈夫应尊重妻子意愿,不可勉强妻子做任何非自愿去做的事。 <BR>第十条 不可在家发脾气,更不能在孩子面前发生争执。 <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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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0cm 0cm 0pt"><p><FONT face="Times New Roman">简体 才素正道</FONT></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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