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碧海潮声大学生网

楼主: 一剑东来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注意〗剑指草心,坛上第一次草剑交锋

[复制链接]
21#
发表于 2006-4-16 17:15 |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引用一剑东来于2006-04-16 01:02发表的:

草的立论在(2)中说为善要为人知就能达到"近墨者黑,近朱者赤"的效果.草心你不会不知道"近墨者是否黑,近朱者是否赤"还是一个在争论中的话题,所以为善为人知是否有这种效果还是个未知数,你又怎么能就这么拿来用呢!
.......

关于这点,小剑一位人文的同学,可以帮我们解释一下“与善人居,如入芝兰之室,久而不闻其香”
22#
发表于 2006-4-16 17:19 |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引用一剑东来于2006-04-16 01:02发表的:
草的立论在(4)中说的我很赞同,于是我就想到了一个问题,我们常说为善不为人知是一种美德,小草又是如何看待这种美德的呢?
.......


为善不为人知固然是一种美德,这点我不否认。但是我们今天讨论这个问题,就要站在社会的高度,看看究竟哪一个对社会的发展更有利。我早在立论中就已经说道,我们说为善要为人知,不是说为善的动机是要为人知,而是为善这样一种行为产生以后,应该要为人所知。这样,可以促成一种双赢。对个人,对社会都是大有裨益,既然如此,为善为什么不应该为人知?
23#
发表于 2006-4-16 17:28 |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引用一剑东来于2006-04-16 01:02发表的:
首先,为善只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道德需求,或者说之所以为善是因为你的道德水平使你产生的一种近乎本能的反应,就好象马克思所说的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会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我这里说的道德需要也是同一个意思,从这个定义来说伪善不是善行,相信小草也是同意的!所以从为善的目的出发,为人知不是他的目的,因此也就没有要人知的需求了.
其次,善行的存在自会在社会中发挥它的影响,而不需要人刻意的去为某种善行作宣传,那只会流于形式,使善行变味变质,成为某些心怀不轨的人手中的工具,那就真成了伪善了!
所以我认为为善不为人知!
.......


好,最后来看小剑的立论。
小剑认为从为善的目的出发,为人知不是他的目的,因此也就没有要人知的需求了.而我早在立论之时就已经明确指出,今天讨论这个问题不是关于为善目的的讨论,而是为善这种行为一旦发生,要不要、该不该为人知。因此为善的目的不在今天讨论范围之内。
其次,小剑认为:善行的存在自会在社会中发挥它的影响,而不需要人刻意的去为某种善行作宣传,那只会流于形式,使善行变味变质,成为某些心怀不轨的人手中的工具,那就真成了伪善了!那我就不明白了,我们的小学还要道德教育干什么?我们还要学习雷锋精神干什么?我们还要树立榜样干什么?这些难道不是为善要为人知最普通的表现吗?如果说善的传播会引起社会的动荡,那么我们还要善干什么?假设一下,今天小剑救了我的命,小剑不说,我不说,只有我们两个人知道;明天我拣到手机还人,我不说,他不说,还是只有两个人知道……整个社会都不知道彼此周围的人每天在为什么样的善,这样的社会是我们想要的吗?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用冰冷的外衣来套住我们这个社会火热的躯体呢?
综上,我依旧认为为善要为人知。倒是请小剑指出,既然为善要为人知,可以促成一种双赢,那么,为什么为善就不应该为人知?
24#
发表于 2006-4-16 21:51 |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引用selena于2006-04-16 00:04发表的:
这个辩题好像是草心出的哎
嘎嘎


是一剑东来提出的参考辩题里的吧,好像
一剑东来 该用户已被删除
25#
 楼主| 发表于 2006-4-17 00:40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一剑东来 该用户已被删除
26#
 楼主| 发表于 2006-4-17 00:4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一剑东来 该用户已被删除
27#
 楼主| 发表于 2006-4-17 00:43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一剑东来 该用户已被删除
28#
 楼主| 发表于 2006-4-17 00:52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9#
发表于 2006-4-17 00:56 | 只看该作者
此帖,已加精
希望两位再接再厉
期待,唇枪舌战,剑草交量
[s:4]
一剑东来 该用户已被删除
30#
 楼主| 发表于 2006-4-17 01:02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 碧海潮声大学生网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浙ICP备11026473号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