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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学院第八届田径运动会竞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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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2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的深入开展,增强学生、教职工的体质,进一步提高我校田径运动技术水平和终身体育健身意识,定于11月10-11日举行校第八届田径运动会。
一、竞赛日程:2005年11月10-11日
二、竞赛地点:东校区田径运动场
三、竞赛组别与项目:
1.学生男子组:17项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5000米、110米栏、4×100米、10×400米、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铁饼、前抛实心球(2公斤)、30米袋鼠跳、10×50米车轮滚滚(5男、5女组成)各一队
2.学生女子组:15项
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100米栏、4×100米、10×400米、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铁饼、前抛实心球(1公斤)、30米袋鼠跳
3.教工青年男子组(青男)11项
100米、200米、1500米、4×100米、30米袋鼠跳、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前抛实心球(2公斤)、10×50米迎面接力(5男、5女组成)各一队,年龄不限
4.教工青年女子组(青女)9项
100米、400米、800米、4×100米、30米袋鼠跳、跳高、跳远、铅球、前抛实心球(1公斤)
5.教工中年男子(中男)9项
100米、1500米、50米二人三足跑、30米袋鼠跳、30米移砖过河、跳远、铅球、
实心球抛准、运球投篮
6.教工中年女子(中女)9项
  100米、800米、50米二人三足跑、30米袋鼠跳、30米移砖过河、跳远、铅球、
实心球抛准、运球投篮
7.教工老年男、女组(离退休组)项目同  5项
飞镖、实心球抛准、铅球、套圈、计时投篮  (离退休组铅球改为塔塔球)
四、参赛单位及组别
参赛单位以各学院、各部门工会为单位。学生分男、女生组,教工男、女按年龄分组,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下同)为青年组;中年男子组35—50周岁(含50周岁)女子组35—45周岁(含45周岁);50周岁以上为老年组;大龄组教工可以参加小龄组的竞赛项目(反之不允许),年龄的确定以05年10月1日以前(不包括10月1日)为准。
五、运动员资格
1.凡具有本校在册的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报名参加。
2.凡具有本校在编的正式教职工以及连续在海洋学院工作一年以上的外聘教师和签订合同的临时工身体健康者均允许参赛,时间以05年10月1日前(不包含10月1日)为准,有临时工参加的单位必须在报名表备注栏具体注明,并由人事处对临时工运动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参赛办法
各组别报名参加人数不限,每人限报2项(可兼报接力),学生组每项每单位限报5人,教工组每项每单位限报3人。
未报名参加单项比赛者可以代表本单位参加接力和团队游戏集体项目。
3.各学院学生运动代表队的团长均须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4.学生代表队各队应报10名无比赛任务的学生担任大会裁判员原则上要求曾担任过省、华东区大运会裁判工作的学生(杭州职校除外),经培训上岗。
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2002年田径竞赛规则。
教职工离退休组不用报名,在比赛时间内随到随比。不计入团体分,只计个人名次。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1.团体名次,学生和教工各组均取前六名;单项名次,学生取前八名,教工取前六名,报名参赛人数只有8人(教工6人)或不足8人(教工6人),则减一录取。
2.计分办法:取前八名按9、7、6、5、4、3、2、1,取前六名按7、5、4、3、2、1,男、女4×100米接力、10×400米接力项目;团队10×50米车轮滚滚(所获名次分男女队平均分)、团队10×50米迎面接力均双倍计分;破校最高纪录另加10分,破校运动会(大会)纪录另加5分同一项目既破校运动会(大会)纪录,以破校最高纪录者,则只加高一级纪录分。(不重复加分)
3.如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总分相等,则以破校最高纪录多者列前,如仍相同则以破校运会记录,再相同,则以第一名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4.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该名次及有关人员作书面检讨外,并在该单位团体分中扣除10分,并通报批评。
5.凡获单项和团体名次者,均给予奖励;凡破校最高纪录、破运动会纪录者,另发破纪录奖。
八、报名日期
1.各代表队必须在2005年11月1日前将报名单一份用电子稿发体艺部校内邮箱(tib),一份书面报名表加盖部门公章交体艺部办公室,逾期概不受理。注意:打开报名表本文件时,选择“运行宏”。
2.报名表严格按要求各组别分别填写,报名表上报后就不得更改。
3.如参赛单位参赛人数、项目多报、一律从后往前取消。
九、抗议
1.凡在比赛前,对参赛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时可提出抗议,抗议于比赛前1天资格审查小组提出。
2.对比赛中所发生的问题提出抗议时,须有事情发生后立即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3.对预、决赛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抗议时,须在成绩宣告后三十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4.任何抗议,均须通过本单位领队按照规定权限用书面形式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出,同时交申诉费100元予以受理,胜诉退还。
在问题解决之前,运动员应按原规定参加比赛,否则作自动弃权处理。
十、规程解释权为大会组委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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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5 01:0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好象
现在下雨了
到底还开不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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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6 00:30 | 只看该作者
今天没开吗
不是吧,上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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