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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当事人徐某在居住小区的一楼理发店等待理发时,曾经有过几面之缘的李
某某由于喝醉了,坚持要给徐某烟,但是徐某没有抽烟,就推脱说自己不抽烟,不必给。李某某
认为徐某没有给自己面子,就骂骂咧咧的对待,甚至对徐某动手,徐某迫于自卫遂出手挡。饮酒
过度的李某某面对推力,不甚抵抗,导致后退摔倒,进而碰到理发店的柜子,因柜子坍塌而受伤
,被送至医院救治。李某某家属报警称是徐某所伤,公安机关就将徐某带走。徐某家属为此感到
担心,于次日便委托了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吴寿长为代理律师。
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吴寿长在详细了解相关案情后,认为对于本案应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法来
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
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
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故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吴寿长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认为
可当事人徐某做此申请,请求办案单位依据本案件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的态度、即
将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事实,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变更强制措施为盼。最终广州取
保候审律师吴寿长向法院提出以下取保候审的相关资料:当事人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2014年11月19日被逮捕羁押,根据徐某家属的要求,本人提出为当事人徐某申请取保候审。其保
证金为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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