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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婚姻律师近日成功辩诉了陈某某与李某某的离婚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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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0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眉山婚姻律师高素梅近日代理了这样一则离婚纠纷的案件。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李某某诉称:李某某与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眉山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好,彼此性格不合,难以正常沟通。且双方均是再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获得征收款35万元,该笔款项由陈某某领出后借与他人。2013年12月,双方因征收补偿款事宜争吵分居至今。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准许李某某和陈某某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5万元;三、陈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辩称:一、陈某某与李某某是经双方的亲属介绍之后仓促结婚的,婚后李某某对这段婚姻不负责任,双方也没有感情基础,因此同意离婚。二、李某某的结婚目的是为了霸占陈某某的婚前财产的拆迁款,在没有达到这个目的的情况下马上要求起诉离婚。李某某与陈某某结婚的动机不纯,是造成双方离婚的过错方,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某向陈某某支付5万元的赔偿。

    眉山婚姻律师高素梅认为:李某某起诉要求与陈某某离婚,陈某某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诉争的35万元款项是陈某某户自建房屋征地拆迁款的一部分,根据长沙市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提供的《征地拆迁房屋住户调查表》、《项目指挥部集体研究农房面积合法性认定审批表(二)》,拆迁时陈某某户常住人口为4人,对于陈某某主张的李某某应该将每月680元的过渡安置费以及8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返还给陈某某的请求,因系另一法律关系,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陈某某关于要求李某某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诉争的35万元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眉山婚姻律师高素梅说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例来自眉山婚姻律师http://www.lawmcf.com/mlist111/4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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