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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游戏人数共13人(注释1) 。准备13张扑克牌,其中1张王,2张A,2张K,1张Q,1张J,6张普通牌。众人坐定后,抽牌,抽到王的为法官,抽到A的为杀手,抽到k的为警察,抽到Q的为医生,抽到J的为妓女,普通牌的为平民。不要让别人知道你抽到的是什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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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官开始主持游戏,众人要听从法官的口令,不可做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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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官说:黑夜来临了,请大家闭上眼睛睡觉了。此时只有法官是“明眼人”,其他人都闭上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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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官又说:杀手睁眼,出来杀人。听到此令,只有抽到A牌的两个杀手睁眼互相认识一下,成为本轮游戏中最先达成同盟的群体。任意一位杀手示意法官,杀掉在座的任意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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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法官看清楚后(注释2)说:杀手闭眼,警察睁眼。抽到k牌的警察相互认识后,可以怀疑闭眼的任意一位为杀手,同时,法官可以给一次暗示(注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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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法官再说:警察闭眼,妓女睁眼。抽到J牌的妓女便可睁眼,然后向法官示意选择服务的对象。如果选择的是杀手,则杀手该轮杀人计划作废;如果选择的是其他人并且正好是杀手所选择要杀的人,则妓女和该人都被杀手所杀;如果以上两项都不成立,则无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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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法官接着说:妓女闭眼,医生睁眼。抽到Q牌的医生就可以选择要救助的对象,如果选择要救助的对象是杀手所选择要杀的人则杀手杀人不成立,反之则无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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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完成后,法官说:所有人闭眼。稍后说:天亮了,大家都可以睁开眼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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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法官宣布谁被杀了又或是谁被救了或是杀手的行动失败了,于是开始讨论指证。被杀者可以指认杀手并陈述理由(就是遗言)(注释4),说罢,被杀者在本轮游戏中将不能够再发言。法官主持众人挨个陈述自己的意见(注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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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陈述毕,会有几人被怀疑为杀手。被怀疑者可以为自己辩解。由法官主持大家举手投票(注释6),杀掉票数最多的那个人。被杀者可以发表遗言,然后退出本轮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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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在聆听了遗言后,新的夜晚来到了。又是杀手出来杀人,然后警察确认身份, 然后又都在新一天醒来,又有一人被杀。继续讨论和杀掉新的被怀疑对象。如此往复, 杀手杀掉全部的警察即可获胜(注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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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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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人数。13人是标准人数,但少于或多于13人也都可以进行。如果人数较少,比如在10人左右,则杀手和警察的人数减至1杀1警,个人认为如果人数少于8人就没什么可玩的了。。。(还不如去憋7,哈~)人多比较好玩,但人数太多也要增加警杀的数量。另外,人太多的话,在杀手杀人或警察指认杀手的时候似乎比较困难(容易分不清指的是谁呀,尤其是万一再碰上个水裁^^),如果杀人或指认的时候动静较大而被旁边的人察觉的话,可能会暴露身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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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法官。做法官看似轻松,其实不然,否则怎么还会有水裁呢?(哈~~)法官要记住杀手是谁,被杀的是谁,以便在警察指认时给出正确的暗示(事实表明的确有法官会忘记呢……),另外也不要混淆被杀者和被指认者。法官在主持时,不能带有倾向性,不要说与主持无关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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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暗示。警察们怀疑某一闭眼者为杀手的时候,向法官指认,此时,法官需给警察暗示(说是暗示,是因为不能说话,靠打手势说明警察怀疑的正确与否),这样,警察们就知道了该闭眼者的身份了(非杀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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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遗言。每轮游戏可留遗言的人数与警杀数有关,1杀1警时只有前两个被杀的人能留遗言,2杀2警时只有前三个被杀的人能留遗言,依此类推。但当人数为11或12人的3杀3警时(即平民人数相对较多的情况),也可以有3个遗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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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陈述。由法官主持,从被杀之人右手边的人开始,轮流陈述自己的意见,陈述过的本轮就不可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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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投票。每个活人都陈述完毕之后,按陈述顺序进行投票,得票最高的即被杀,如果有几人得票数相同且为最高,则进行第二轮投票,如仍有相同的最高票数,则可进行辩护,之后再进行投票,直到推出一个最高票数者杀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投票必须在第一时间举手,跟票的不与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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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胜负。民与警察是同一战线的。当且仅当警察全被杀时,杀手获胜;当且仅当杀手全被杀时,杀手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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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玩这个游戏需要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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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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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记忆力+推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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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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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杀手自杀或互杀需要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由于杀手都死了就算杀手输了,所以,不推荐杀手自杀或互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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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游戏过程中谁都不可以翻牌,死了的人扣着交牌,有遗言的说遗言后退出该轮游戏,没遗言的直接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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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允许连续三次或三次以上第一轮杀掉同一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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