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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5-15 11: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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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5-15 11:08 | 只看该作者
强烈呼吁下半旗致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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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5-15 21:31 | 只看该作者
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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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5-15 21:37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讨论这个问题有什么意思呢??????????????
就是下半旗能救回这些生命吗?
我们还是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去帮忙而不是在这里为这些无聊无意义的话题投票,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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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5-16 09:03 | 只看该作者
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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