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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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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1 1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海洋学院


浙海院教〔2006〕63号

浙江海洋学院教务处
关于印发《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转专业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现将《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院师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

为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
2.经学校确认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2.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4.本科三年级(含)以上,或高职二年级(含)以上;
5.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
7.应予退学;
8.无正当理由。
第三条  学生经过半年或一年学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全校范围内同级申请转专业:
(1)品德优良;  
(2)第一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在80分(含)以上;
(3)成绩列本专业前20%;
(4)所有课程中无不及格课程。
第四条  学生经过两年学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同一学科门类相同的二级类中同级申请转专业;在不同学科门类或同一学科门类的不同二级类中降级申请转专业:
(1)品德优良;
(2)两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加权平均成绩(不含公共体育课程)在75分(含)以上;
(3)成绩列本专业前20%;
(4)所有课程中无不及格课程。
第五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1.每学期第17周,各学院根据现有的教学资源情况,提出各专业最多可接纳转专业学生数及考核办法送交教务处。可接纳转专业学生数、转出专业学生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每一年级原学生数的10%内。
2.每学期第18周,教务处汇总后向全校公布各专业所能接纳的学生数及考核办法。
3.每学期第19周,学生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交所在学院。
4.下学期第1周,学院审核学生转专业资格并签署意见,汇总后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分送接收学院;第1周双休日,接收学院组织学生参加转专业考核。
5.第2周,接收学院根据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和录取原则,择优选拔,确定转专业学生初选名单,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六条  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而达到退学警告规定的一、二年级学生,可申请降级转入适合本人的专业。开学第1周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相关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七条  发文公布后,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办理转专业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有关规定:
1.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计划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课程补修必须在每学期末报名,开学初第1周办理补修手续;原专业已修而所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和学分可转为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若已修课程学分低于培养计划的,学分(学时)之差在1个学分(16学时)以内的,成绩绩点达2.5及以上(成绩≥ 75分),则可填写《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的(系)教研室鉴定,分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同意,准予免修;若学分(学时)之差超过1个学分(16学时)或成绩绩点小于2.5(成绩<75分),则需重新修读。
2.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转专业 通知
浙江海洋学院教务处         2006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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