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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浙江海洋学院“太平洋寿险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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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15: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浙江海洋学院“太平洋寿险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评定目的
为加强联系,促进学生成才,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捐资在浙江海
洋学院设立“太平洋寿险奖学金”。
第二条  评定范围
具有浙江海洋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评定名额及金额
“太平洋寿险奖学金” 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评定,连续评定5年,每次的评定名额为25名,每名奖励金额2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就读期间无违纪处分。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就读期间无补考(重修)课程。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15%,德育成绩在班级前10%,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热心公益事业,并做出一定成绩。
(四)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五)每名学生在校期间仅能享受一次获本奖项的机会。
(六)该年度已获得各类奖学金者均不在评选此奖项之列。
第五条  评定程序
(一)“太平洋寿险奖学金”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委托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处负责评定。
(二)此奖须学生首先申请。
(三)各学院对符合申请条件者进行初审,在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处限定的名额,推荐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必要时可以增补1名候补人选。
(四)学生处将候选人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有异议而被否决者,可从其它学院的候补人选中填补;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材料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五)“太平洋寿险奖学金”在每年9月评选,并举行颁奖仪式。
(六)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处负责向太保人寿舟山中心支公司报告评定情况及名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海洋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高职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处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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