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海洋学院“阳明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评定目的
为加强银校之间联系,促进学生成才,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捐资在浙江海洋学院设立“阳明奖学金”。
第二条 评定范围
具有浙江海洋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评定名额及金额
“阳明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从2005年9月至2009年9月;每次评定名额为25名,每名奖励金额2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评定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就读期间无违纪处分;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就读期间无补考(重修)课程。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15%,德育成绩在班级前10%,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以上。
(三)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四)每名学生在校期间仅能享受一次获本奖项的机会。
(五)该年度已获得各类奖学金者均不在评选此奖项之列。
第五条 评定程序
(一)“阳明奖学金”由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委托浙江海洋学院学生处负责评定。
(二)此奖须学生首先申请。
(三)各学院对符合申请条件者进行初审,在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处限定的名额,推荐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必要时可以增补1名候补人选。
(四)学生处将候选人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有异议而被否决者,可从其它学院的候补人选中填补;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各学院将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材料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五)“阳明奖学金”评定可与学生学年评优工作同时开展。评定结束后举行颁奖仪式。
(六)学生处负责向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报告评定情况及名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高职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处作出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