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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云南之役终审落败 汕头康王再履薄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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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5 13: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或将失去3件驰名商标的前夕,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康王)再履薄冰。

  安徽宣城中级人民法院“康王”驰名商标再审案(详见本报6月8日第5版)开庭9天之后,6月14日,随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高院)一纸终审判决的作出,一条关于滇广两“康王”之间战势走向的线索已渐次明朗。
 
    处于我国首例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再审案的核心,并不是汕头康王此时全部的尴尬:除了己方3件驰名商标或将被顷刻颠覆掉外,仍不得不面对对手的“康王”商标在与己对阵的个案纠纷中再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现实。正是建立在该事实基础上,云南高院终审维持了原审法院对于汕头康王生产、销售“康王Kanwan”牌去屑洗发露产品行为“构成对原审原告1130744号‘康王’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的事实认定,遂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事实上,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类中拥有3件“康王”相关注册商标却不拥有该类洗发水产品“康 王”文字注册商标的汕头康王,近年来在与备受各界关注的“康王战局”中另一主角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虹药业)在司法领域数次针锋相对,这已是接连第2次完败于对方。与此次结案于云南高院该民事纠纷诉讼一脉相承的相关诉讼,还有2005年12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与该案同质同果的类似判决。同时,双方目前在广东茂名亦有一起类似商标权利冲突纠纷已进入了二审阶段。
 
    有长期关注“康王之争”的业内观察人士分析认为,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类与第5类的互异性,与第3类洗发水产品和第5类去(治)头皮屑药物治剂产品的互通性,综合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驰名商标专用权的碰撞成为滇广两“康王”历次于司法领域内正面对垒的主题。四川之役与云南之役的两次落败,加之并不拥有洗发水产品“康王”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迫使汕头康王寻求一种能够抗辩滇虹药业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可能,即通过个案使自己的注册商标亦获得驰名认定。然而宣城之诉的再审定局宣告了该种可能的流产,且该事件的影响将使汕头康王在一段时期内难以“再谱新曲”。由此滇广两“康王”民事诉讼领域内权利冲突的战势走向已渐次明朗,有了四川、云南两地两份终审判决,汕头康王拥有的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很难撼动滇虹药业所有的相关驰名商标专用权。

    然而对于上述观察人士之观点,汕头康王方面难以认同。云南该案汕头康王代理人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劭宇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汕头康王在洗发水产品上使用的“康王Kanwan””商标,是一种将其第3125776号“康王Kanwan”注册商标在同类别中进行延伸使用的合理行为,且并未在使用该商标时标注注册商标标志,因此不存在侵权事实。同时,与在四川的类似案件相同的是,该案亦存在管辖权疑问。因此,汕头康王将会分别就该案与四川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据云南高院该案终审判决书显示,对于汕头康王方面所存异议,云南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过程中,原审被告汕头康王曾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与云南高院亦于当时分别就原审被告该异议做出相应民事裁定书,均驳回了其管辖权异议请求,且相关民事裁定业已生效,因此其该项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上诉人汕头康王脱离3125776号“康王Kanwan”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使用该商标,即已丧失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且,即使将“康王Kanwan”作为洗发水产品未注册商标使用,亦应当尊重在先权利,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康王战局”民事诉讼纠纷领域内,汕头康王在四川、云南两地的相继落败,使得处于同一链条之上的广东茂名一案格外突兀,根据记者了解,该案二审亦将于近期开庭。本报将继续关注相关事件进展,并将适时推出还原整个“康王战局”的全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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