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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唐云军近日代理了这样一起“真假离婚”的离婚纠纷案。2009年,当事人李先
生在自身努力拼搏多年后,终于在广州贷款购买了位于广州某区和平路的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
房屋权利人。2010年,晋升成功人士的李先生也顺利娶得娇妻黄女士,并于2011年生下一子。
2013年,随着房屋限购政策的出台,为了优惠买得第二套房。9月15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
假离婚”的离婚手续,并签署了自愿离婚的协议证明,且该协议中规定离婚后此前的房屋归李先
生父子所以,由男方承担该房屋剩余的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
房屋,不然黄女士有权向法院讨回儿子的监护权以及抚养权,在儿子满18岁后,该房产的处理需
要经得儿子的共同协商,不然儿子有权拿回全部份额。协议中也规定,黄女士离婚后仍可居住在
该房屋中。2014年2月13日,黄女士以其个人名义购买了海潮小区的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该房
屋权利人。
三天后,李先生与黄女士再次登记结婚。复婚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美好甜蜜,两人却多有矛
盾,常于争吵不休,黄女士无可忍耐,遂向法院起诉,称复婚之后李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
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和平路房屋由儿
子与李先生共同共有。李先生无奈之前,故委托了广州离婚律师唐云军为自己代理律师,与妻子
对薄公堂。
广州离婚律师在介入此案后,也对当时的假离婚的细节做了深入的了解,认为2013年,双方
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海潮小区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
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
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海潮小区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海潮小区房屋、离婚后原
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
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经过庭审,以及唐云军律师的辩护,法官也认为,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
、当事人李先生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原告没有权利要求当事人李先生继续履行离婚协议。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广州离婚律师的抗辩
意见。本案例来自广州离婚律师唐云军http://www.gzlihunlaw.com/mlist663/41500/提供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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