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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李某与郑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某玲。在李某玲满两周岁后,双方逐渐产
生了矛盾纠纷,经常因为家庭琐事的争吵不休,最终婚姻濒临破裂的边缘。郑女士委托了广州离婚
律师易美玲代为处理本案。
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在接受本案代理后,便着手对相关案情进行了研究。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
婚生女李某玲的抚养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
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
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终,在广州离婚律师易美玲的处理下,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
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
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等的规定,依法判决婚生女李某玲的抚养权
归郑女士所有,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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