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恼怒之下而杀害自己的妻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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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 17: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4年5月在广州发生了一起由于婚外情,而引发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我们来看下详细案情

。陈某(男)与梁某(女)是一对结婚五年的夫妻,梁某在广州某服装厂上班,与同事黄某在工

作过程中产生感情,并发生婚外情。梁某有想过与陈某离婚,而与黄某在一起。黄某没有马上答

应,之后东窗事发,被双方的家庭知道。在黄某与梁某的最近一次约会中,被梁某的丈夫陈某发

现,陈某与梁某约在房间里面谈,两人随即争吵,在此过程中陈某将梁某掐死。后陈某趁半夜将

梁某的尸体运出,便用石头绑住梁某,以沉入湖底。在三天后,被打鱼的民众发现并抱紧,在警

察核实梁某的身份后并了解了相关的家庭背景,于5月21日,将陈某抓捕归案。陈某在审讯如是供

述了杀害自己妻子梁某的事实,并表示后悔不已。陈某的父母委托广州刑事律师吴勇波为陈某做

减刑辩护。

    广州刑事律师吴勇波在介入此案后,虽然身为陈某的辩护律师,但是陈某的行为确实已经构

成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

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

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

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因此如果想要让陈某不至于因为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就需要从案情上找到突破口。广

州刑事律师吴勇波认为,当事人陈某与梁某本是恩爱夫妻,是梁某对不起陈某在先,任何男人遇

到这样的事情,都会生气恼怒,在争吵过程中,做出不理智的行为,是陈某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

绪,而导致悲剧发生。而且在警方未抓捕陈某之前,陈某已经向父母坦白一切事情了,并已经准

备好去自首了,所以一定程度上的构成了自首情节。最终在吴律师的成功辩护下,法院依法判决

陈某死刑缓期执行。

友情提示,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刑事的犯罪状态,可以关注广州刑事律师的个人网站!

www.gdxsbh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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