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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所依赖的法律,也没有赋予收缴弹弓的权力“收缴”是一种“行政强制”,而我国《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收缴的物品有:
(1)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2) 赌具和赌资;
(3)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4)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5) 倒卖的有价票证; (6)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详细]
所有的条文,都有“违法”、“非法”的标签,不能适用到弹弓上来。
另外一个可能被援引的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收缴”范围: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详细]
最后一条被引申的空间很大,但它本质上是事后纠责,前提也是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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