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在新区一女同学那儿买了台电脑,价格谈好了,押金先付了一百元,并写了收条,签了字.女同学说电脑她要用到下周五.那我也就考虑到她的实际情况,同意了,后来又三番二次来短信,推到周六,又推到周日再交付给我.我都同意了,刚收到短信,女生说家里不同意卖电脑,说把押金退我,电脑不卖了.我说押金都付过了,收条都签过字了怎么可以反悔.她说只是收条,不算协议,可收条上明明写着预付电脑押金,可以等同于协议.反过来想想,如果我说不买电脑了,这押金能退给我吗?让我白费了时间,白跑了她们宿舍,白花了通讯费用.做为一名大学生,不应该如此不讲诚信,不应该不信守自己的诺言.自己的错误应该由自己承担,一味说要考虑到她的感受,她又怎么不会换位思考一下.最后我不买她的电脑.但觉得很多海院学生会批评别人如如不讲信用,而反过来做为一名大学生,应有的诚信却一点也没有做到.将心经心呀.大家可以说说自己的看法.网名,宿舍名都不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