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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可叹?悲哀! [打印本页]

作者: zjoull    时间: 2007-11-18 13:40
标题: 可叹?悲哀!
哎  时代在变  人的思想也在变啊  海院的某些女生也太不自重了  海院名誉都被你们玷污了  就算缺钱也不应该卖... 啊  有好的花季就自己糟蹋自己  有些就为了漂亮的外表  一件漂亮德衣服就出卖了自己  家里极端贫穷的可以有一丝同情  可其余的呢  你们是特别贫穷吗  是不是那悲哀德虚荣心啊  这种行为可以真的说可以是很恶劣的  潇洒一时  人到黄花时呢

以上言论不代表本人观点.某同学用的帐号.
作者: liujide7    时间: 2007-11-18 13:46
的确有这种败类,从道德上把他们从海院开除! [mop874]  [mop874]  [mop874]  [mop874]
作者: 欲说还休    时间: 2007-11-18 13:49
人贵在自知啊,有些人道德衡量的标准是与这个社会道德衡量标准不一样的。哎。。每个人都要做好自己啊。。。。
作者: zx240341257    时间: 2007-11-18 14:01
[mop098]  [mop098]
作者: 孤雪    时间: 2007-11-18 14:08
包养协议原文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感情,不影响各自的学习、工作和家庭,甲乙双方经过再三思考,特制定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一套,要求至少是一房一厅,位置应在乙方所读的大学附近,房租水电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生活费,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乙方不得再以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费用和礼物,除非甲方愿意主动赠送。


3.乙方在其大学毕业前即包养期间内(从2005年到2008年7月前)不得谈恋爱找男朋友,更不得与除甲方以外其他任何男人上床,一经发现,甲方将坚决停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以前所有费用。


4.甲方要求乙方至少每周五晚上到周日晚上陪侍甲方,若甲方因工作关系,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除外,其他时间在不耽误乙方学习前提下,乙方也有义务陪侍甲方。


5.甲乙双方在三年内仅仅为男女朋友关系,乙方没有义务为甲方生小孩,故乙方可要求甲方主动采取避孕措施,如有意外,甲方应承担流产医药费营养费(费用实报实销)。


6.本协议内容为绝对隐私,本协议只有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以上协议望甲方乙方共同遵守,彼此也理应相互照顾、怜惜、体贴、理解。


甲方:××(签名)2005年4月25日


乙方:××(签名)2005年4月25日
作者: 魔冰    时间: 2007-11-18 15:21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道路的权利,LZ何必动肝火呢?自己不是那样的人就行了嘛 [s:49]
作者: 悄悄的海    时间: 2007-11-18 15:23
个人问题,不应给予过多指责.相信那只是极端的少数行为
作者: yaoyao--魅冬    时间: 2007-11-18 17:33
也许有苦衷
作者: 小五    时间: 2007-11-18 21:30
怎么会有这种协议的啊?
作者: 小削艾    时间: 2007-11-19 22:43
海院这种人不少见啊,看见过很多
作者: cassius    时间: 2007-11-20 11:05
贱货 [mop058]  [mop058]  [mop058]
作者: 海纳百川    时间: 2007-11-20 18:31
社会的弊端
作者: 骑驴    时间: 2007-12-3 11:26
有没保养我的啊~~~~~穷死了~~~~~~~~ [s:34]  [s:34]
作者: 紫姬韵灵    时间: 2007-12-3 16:33
社会是这样,我们又能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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