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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开言论控制之先河 步0580之后尘 [打印本页]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3:56
标题: 开言论控制之先河 步0580之后尘
今日闲来上网,收到短消息一封。内容贴如下:
帖子出处:http://www.zjoubbs.com/viewthrea ... page=1&toread=1
日前,论坛学生与学校教务处发生争执,我想有必要对论坛所以会员作出调节,以促进师生之间和睦相处。努力营造社会主义和谐校园。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每个网站的论坛也日渐“闹猛”,成为人们发表言论、交流思想的一个新空间。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人的错觉:因为网络是虚拟的空间,与现实社会不相同,所以可随意发帖子进行“自由发言”,这样的想法是十分有害和危险的。
其实,早在2000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通过互联网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煽动颠覆国家、破坏社会安定等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通过网络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网论”也不例外。在网上发帖子同样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公德,有可能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帖子绝对不能发,有可能损害公民或单位名誉和利益的帖子千万要慎发,批评性言论也一定要有根据、有出处,避免出现“义愤说错话”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网论”与现实中发表言论一样,必须有据,有理、合情、合法。我想大家应该严格按照论坛守则来维护论坛的正常秩序。帖子中不应该有严重的粗话、脏话(这点有时我也没做好),不得有指名辱骂等言论,如果现实中遇到他人之行为损害了您的利益,也请不要刻意以指名等发泄方式来损害他人形象,应该做到文明、有序、有理的发表看法。切不可恶意中伤他人。相反,如果被指责的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请注意自己的言行,我想一人职责你,那有可能是中伤,二个人职责你那也许是串谋,但是等到每个人都要职责你时,那么请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背离了社会……最后我希望大家能在论坛里和睦相处,充分体现论坛交流的功能。
文明上网,文明发帖,做到“网论”不“妄论”,共同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这也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个重要方面。

收到此信,让我忽有熟悉的感觉,特别是一些“官方语言”让我想到了0580hy,(当然此信中诸多的错字别字是够不上“官方”水平的)。但纵使在0580hy的啊土时期,也没有以系统消息的形式,告诫广大论坛会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论的。

想我zjoubbs自建立以来,以自由之原则,聚校园内外之人气,韬光养晦、高瞻远瞩,逐渐壮大成为海院第一大论坛(无分官方、非官方),为前人之远不所及。

以前海院哪有论坛能办成像zjoubbs一样的?!从没有过!

我分明记得这个论坛的第一个公告——“本论坛的宗旨就是自由”。

然而现在好了,zjoubbs成长了,穿鞋的怕光脚的了。于是:

此信一出,便开zjoubbs言论控制之先河。

此为步0580hy之后尘。

试想,我既然在zjoubbs要按照上文短信里说的那样发言,“努力营造社会主义和谐校园”,那么我为什么在0580hy里就不能忍受了呢,为什么还有人要站出来新建一个论坛(就是这个论坛)呢?这不是在自己扇自己的嘴巴吗?

自己扇自己嘴巴的事情,我不会做,可是有的人已经做了。

聊以几字,表我心迹,春暖花开,更何以堪?
作者: 觉悟的零    时间: 2006-4-11 03:59
好象不应该这么认为吧!~!~!~
这应该是有原因的,
LZ应该想想,
建这个论坛的人都已经毕业了,
跟学校已经只有名誉校友的关系了,
放心应该会自由的,
也应该有自由啊!@~!~!~!`
作者: 水语清叶    时间: 2006-4-11 04:02
晕啊
作者: 邂逅月光下    时间: 2006-4-11 04:02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19:56发表的开言论控制之先河 步0580之后尘:
  今日闲来上网,收到短消息一封。内容贴如下:



收到此信,让我忽有熟悉的感觉,特别是一些“官方语言”让我想到了0580club,(当然此信中诸多的错字别字是够不上“官方”水平的)。但纵使在0580club的啊土时期,也没有以系统消息的形式,告诫广大论坛会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论的。
.......



楼主未免有些过敏吧!
无限的自由是不可能达到的!
我们也该有个度!
大家都能把握这个度的话那就没问题了!
作者: 草子    时间: 2006-4-11 04:03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19:56发表的开言论控制之先河 步0580之后尘:
  今日闲来上网,收到短消息一封。内容贴如下:



收到此信,让我忽有熟悉的感觉,特别是一些“官方语言”让我想到了0580club,(当然此信中诸多的错字别字是够不上“官方”水平的)。但纵使在0580club的啊土时期,也没有以系统消息的形式,告诫广大论坛会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论的。
.......
嘿嘿~~~有时候形式一下是有必要滴~
楼主不信.可以再观察一段时间看看!

作者: 邂逅月光下    时间: 2006-4-11 04:07
不知道又发生什么事情了?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4:13
我在做文章,诸位也在做文章啊~

我做文非为说事但为讽人。

诸位做文非为达人但为达上。

但是依据我的认知和了解,我感觉至少在这个问题上管理高层的意见是存在分歧的。哈~惟聊聊耳
作者: 邂逅月光下    时间: 2006-4-11 04:15
这个有理
作者: D___C    时间: 2006-4-11 04:18
怎么是0580club?

确定? [s:4]

那么0580hy是什么?


拜托楼主先把状况搞清楚好伐?

以前0580club和zjoubbs一样的,以前都是指向同一个数据库的~

当然现在0580club是放在本来的多余的空间里~

DO YOU KNOW?

还是DO YOU UNDERSTAND?

貌似我英语很差,秀下 ~
哇哈哈~`` [s:2]
作者: 雨寒    时间: 2006-4-11 04:31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19:56发表的开言论控制之先河 步0580之后尘:
  今日闲来上网,收到短消息一封。内容贴如下:



收到此信,让我忽有熟悉的感觉,特别是一些“官方语言”让我想到了0580club,(当然此信中诸多的错字别字是够不上“官方”水平的)。但纵使在0580club的啊土时期,也没有以系统消息的形式,告诫广大论坛会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论的。
.......
您所理解的自由有点狭隘了,我们所称的自由是“在不违法乱纪的条件下的自由,是在不违反互连网的管理条例下的自由,是在论坛守则所规定的下的自由,任何一个违法上述规定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这个不仅仅在此论坛,这个在所有大论坛甚至是所有互连网的游戏规则,这个是做人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一个没有法纪的人不是完全人!!!在此我们无须争论什么,维护互连网良好的秩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您所谓的自由是要在以下文件规定下自由,请自觉遵守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作者: 雨寒    时间: 2006-4-11 0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完)
作者: 不是马甲    时间: 2006-4-11 04:36
啊土时期的是0580HY
0580CLUB仍旧是属于这个论坛的兄弟域名
作者: 雨寒    时间: 2006-4-11 04:38
下面是引用不是马甲于2006-04-10 20:36发表的:
啊土时期的是0580HY
0580CLUB仍旧是属于这个论坛的兄弟域名
0580CLUB本身就是碧海潮声此论坛的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4:44
貌似对这个问题很感冒哎
嘎嘎
学生的东西
被学校干扰了就是不好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4:49
哈哈,我的英语太差了太差了,好在我的国语还好,好在我也没有以系统的名义发给全部用户。

错字连篇真是丢尽zjoubbs的脸了!
作者: D___C    时间: 2006-4-11 04:55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0:49发表的:
哈哈,我的英语太差了太差了,好在我的国语还好,好在我也没有以系统的名义发给全部用户。

错字连篇真是丢尽zjoubbs的脸了!


讲话噶这么冲~

真想骂人~
作者: smiler    时间: 2006-4-11 04:56
看得出楼主是个很有想法的人
作者: 雨寒    时间: 2006-4-11 05:00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0:49发表的:
哈哈,我的英语太差了太差了,好在我的国语还好,好在我也没有以系统的名义发给全部用户。

错字连篇真是丢尽zjoubbs的脸了!
呵呵,谢谢您的提醒,可能是过于仓促写的缘故,因为我写这个的时候在上班,而且我当时是不允许上网的,因为领导要说的,我是偷偷写的,可能比较紧张,也可能是本人本身素质差,多写了错别字,还望海涵,幸亏只是一封信公开信而已,不是文件,呵呵!(忘了说一句我起草文件是不会写这么多错别字的)不过再此还是要特别感谢那些对我文字有特殊喜好的同志啊!
[g]献丑!献丑![/g]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5:01
BOSS好幽默
嘎嘎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5:01
下面是引用D___C于2006-04-10 20:55发表的:
讲话噶这么冲~

真想骂人~

想骂就骂吧,反正大家都不是版主或者管理员。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5:04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1:01发表的:


想骂就骂吧,反正大家都不是版主或者管理员。


你说这句话
就是对论坛不熟了
嘎嘎
D_C都不知道
作者: D___C    时间: 2006-4-11 05:05
如果是熟人,我早就骂死你了~

不过一般不骂陌生人,只会看到了狠狠揍上一吨,

可惜你是女生,如果不是。。。 嘿嘿  单挑去

MD  该不会是人妖吧~

估计可能性很大
作者: 雨寒    时间: 2006-4-11 05:07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1:01发表的:


想骂就骂吧,反正大家都不是版主或者管理员。
又来写错别字了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在您眼中好象我们论坛的斑竹和管理员都是想骂就骂的喽!!不知道这样的话论坛斑竹是否会同意您的看法,如果同意的话可能您的高见对我们论坛的发展有所启发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5:07
LZ是女生呀?
偶都米有注意哎
嘎嘎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5:08
下面是引用雨寒于2006-04-10 21:07发表的:

又来写错别字了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在您眼中好象我们论坛的斑竹和管理员都是想骂就骂的喽!!不知道这样的话论坛斑竹是否会同意您的看法,如果同意的话可能您的高见对我们论坛的发展有所启发


偶从不在论坛上骂人的闹
嘎嘎
作者: 雨寒    时间: 2006-4-11 05:09
下面是引用selena于2006-04-10 21:01发表的:
BOSS好幽默
嘎嘎
哎呀,又写错别字了呢,都被人家笑话了呢?/嘎嘎,再怎么幽默也是低级错误啊,实在不应该,SP你说对不??哈哈
作者: smart    时间: 2006-4-11 05:10
绝对的自由是不是脱了衣服在街上裸奔?
作者: 雨寒    时间: 2006-4-11 05:10
下面是引用selena于2006-04-10 21:08发表的:



偶从不在论坛上骂人的闹
嘎嘎
不骂人的斑竹照他来说就不是斑竹了啊哈哈,这个是他的意思呢?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5:11
下面是引用雨寒于2006-04-10 21:09发表的:

哎呀,又写错别字了呢,都被人家笑话了呢?/嘎嘎,再怎么幽默也是低级错误啊,实在不应该,SP你说对不??哈哈


偷偷摸摸做的
本来就紧张嘛

出错也不能怪你的闹
呵呵
作者: 雨寒    时间: 2006-4-11 05:12
下面是引用selena于2006-04-10 21:11发表的:



偷偷摸摸做的
本来就紧张嘛
.......
做人做的偷偷摸摸,你说惨不惨啊,555555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5:13
上班时间嘛

嘎嘎
作者: 不是马甲    时间: 2006-4-11 05:16
这个论坛校内还是有几个老师在关注的
毕竟是我们的老师,适当尊敬是应该的
只要不把话说的过于难听,适当抱怨也没什么的
毕竟是学生的心声,校方也能参考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5:17
LS的说话口气像老师
嘎嘎
作者: 雨寒    时间: 2006-4-11 05:18
下面是引用不是马甲于2006-04-10 21:16发表的:
这个论坛校内还是有几个老师在关注的
毕竟是我们的老师,适当尊敬是应该的
只要不把话说的过于难听,适当抱怨也没什么的
毕竟是学生的心声,校方也能参考
中听!!
作者: D___C    时间: 2006-4-11 05:19
下面是引用不是马甲于2006-04-10 21:16发表的:
这个论坛校内还是有几个老师在关注的
毕竟是我们的老师,适当尊敬是应该的
只要不把话说的过于难听,适当抱怨也没什么的
毕竟是学生的心声,校方也能参考


支持~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5:22
D___C 啊,谁人能不知?

但是既然人家顶的是,而不是,那么用这个号来骂骂也是无妨的,只要不拿他那个管理员的号出来,管理员、版主骂人就不好了。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5:26
对版主和普通会员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作为管理员和版主,你要允许你的普通会员犯错,而你自己则不能犯错。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5:27
尊重也是相互的嘛

要人家尊重你
首先你就要尊重别人
作者: 古木夕阳    时间: 2006-4-11 05:28
顶,支持论坛!!!
作者: kelly    时间: 2006-4-11 05:30
日前,论坛学生与学校教务处发生争执,我想有必要对论坛所以会员作出调节,以促进师生之间和睦相处。努力营造社会主义和谐校园。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每个网站的论坛也日渐“闹猛”,成为人们发表言论、交流思想的一个新空间。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人的错觉:因为网络是虚拟的空间,与现实社会不相同,所以可随意发帖子进行“自由发言”,这样的想法是十分有害和危险的。
其实,早在2000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了通过互联网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煽动颠覆国家、破坏社会安定等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通过网络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网论”也不例外。在网上发帖子同样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公德,有可能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帖子绝对不能发,有可能损害公民或单位名誉和利益的帖子千万要慎发,批评性言论也一定要有根据、有出处,避免出现“义愤说错话”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网论”与现实中发表言论一样,必须有据,有理、合情、合法。我想大家应该严格按照论坛守则来维护论坛的正常秩序。帖子中不应该有严重的粗话、脏话(这点有时我也没做好),不得有指名辱骂等言论,如果现实中遇到他人之行为损害了您的利益,也请不要刻意以指名等发泄方式来损害他人形象,应该做到文明、有序、有理的发表看法。切不可恶意中伤他人。相反,如果被指责的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请注意自己的言行,我想一人职责你,那有可能是中伤,二个人职责你那也许是串谋,但是等到每个人都要职责你时,那么请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背离了社会……最后我希望大家能在论坛里和睦相处,充分体现论坛交流的功能。
文明上网,文明发帖,做到“网论”不“妄论”,共同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这也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一个重要方面。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5:35
管理员和普通会员享有的权限是不一样的,所要履行的义务当然不一样。

说白了,我作为普通会员可以骂你管理员,但是你管理员不可以来骂我,当然你用你的马甲来骂我是绝对可以的。

注:这个“我”是泛指所有普通会员,这个“你”也是泛指所有管理员和版主,并不是特指。
作者: 雨寒    时间: 2006-4-11 05:44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1:35发表的:
管理员和普通会员享有的权限是不一样的,所要履行的义务当然不一样。

说白了,我作为普通会员可以骂你管理员,但是你管理员不可以来骂我,当然你用你的马甲来骂我是绝对可以的。

注:这个“我”是泛指所有普通会员,这个“你”也是泛指所有管理员和版主,并不是特指。
斑竹不就成了受气桶哦呵呵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5:46
下面是引用雨寒于2006-04-10 21:44发表的:

斑竹不就成了受气桶哦呵呵

9494
为人民服务还要挨骂
嘎吃力不讨好的类
嘎嘎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5:48
要么允许它的存在,要么删帖删号,斑竹是有斑竹权限的。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5:51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1:48发表的:
要么允许它的存在,要么删帖删号,斑竹是有斑竹权限的。

删号斑竹米有权力的闹
嘎嘎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5:56
我是泛指权限
作者: 雨寒    时间: 2006-4-11 06:08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1:56发表的:
我是泛指权限
论坛要不管理呢,要管理就要有权限。那你为什么不说国家有行政执法权呢,正因为有些人不安分守己,才会出现法律,才有权利与义务之分了!!真是越说越没有头脑了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6:09
下面是引用雨寒于2006-04-10 22:08发表的:

论坛要不管理呢,要管理就要有权限。那你为什么不说国家有行政执法权呢,正因为有些人不安分守己,才会出现法律,才有权利与义务之分了!!真是越说越没有头脑了

BOSS表生气
花花送上
嘎嘎
作者: 江城    时间: 2006-4-11 06:23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0:13发表的:
我在做文章,诸位也在做文章啊~

我做文非为说事但为讽人。

诸位做文非为达人但为达上。
.......


我也记得早在开坛之初,对于自由的解释就是:自由不是无约束的自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放纵,有些东西就是不该说,这些都是约定俗成的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6:23
只可意会
不可言传
嘎嘎
作者: 江城    时间: 2006-4-11 06:24
但是雨寒也有点过于紧张
类似于教务处那个帖子旨在说明一种现象。应该还够不上敏感行列的……
作者: 一幢的人    时间: 2006-4-11 06:26
楼主其实我是支持你的
当初标榜“自由”的论坛只是为了吸引更多的眼球
给大家一种区别于啊土论坛的和谐气氛
那时候我已经想到肯定会出现这种情况的
不可能什么都能说的
管理员也不要认为这是楼主捣乱
这些话楼主不说,其他人也会说的
就当做一种鞭策把
[s:2]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6:26
那倒也是
那帖子也没说什么嘛
也许过激的话都被删了
可教务处那老师也太夸张了
还要查具体的人
嘎嘎
作者: 啊笨笨    时间: 2006-4-11 06:39
教务处嘛也真是,查人找保卫处,他们有技术手段撒,想当年我也被他们搞过,请去和老郭同志还有我们学院书记聊了聊天、喝了喝茶、抽了抽烟。。。。

其实吧,只要不违法,被他们查到了又能怎么样呢?!
作者: D___C    时间: 2006-4-11 06:40
表管教务处老师~

跟我们没关系~

貌似,DC是正版~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6:40
LS的是马甲??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6:41
下面是引用selena于2006-04-10 22:40发表的:
LS的是马甲??
被骗了 被骗了
作者: selena    时间: 2006-4-11 06:42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2:41发表的:

被骗了 被骗了

什么被骗了??
嘎嘎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6:45
JJ是大S还是小S?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6:45
知道了,Smart是大S
作者: peetiy    时间: 2006-4-11 06:46
9494a
作者: 草子    时间: 2006-4-11 06:49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2:45发表的:
知道了,Smart是大S
猫猫...小S指的是sea forever dry

不是SP!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6:49
下面是引用D___C于2006-04-10 22:40发表的:
表管教务处老师~

跟我们没关系~

貌似,DC是正版~

正!仅讨论论坛事务。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06:50
下面是引用草子于2006-04-10 22:49发表的:

猫猫...小S指的是sea forever dry

不是SP!

作者: 海洋之猩    时间: 2006-4-11 06:53
我100%的全身心的支持楼主!

顺带BS一下这位爱写错别字的管理员大人。

这就是那公开信: http://www.zjoubbs.com/viewthread.php?tid=26628
作者: 草子    时间: 2006-4-11 06:55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2:50发表的:

看来猫猫混的日子还不够久啊!
作者: 撒旦    时间: 2006-4-11 07:37
反正没偶长
作者: 笨笨啊    时间: 2006-4-11 08:57
其实,平心而论,雨寒发的帖子的风格确实有些…………严肃了

不过,事情的起因总是或多或少知道一些的吧?

在论坛中,出现指名道姓地骂人,想必谁都会心里不爽吧?

论坛虽然是一个虚拟社区,但是,也是和现实结合的

我们尽力保护大家的言论自由,但是,自由也是有限度的。

大家各自保持一个度,即可
作者: 笨笨啊    时间: 2006-4-11 09:07
不过,楼主未免有些敏感了
作者: 香烟和酒    时间: 2006-4-11 14:59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19:56发表的开言论控制之先河 步0580之后尘:
今日闲来上网,收到短消息一封。内容贴如下:



收到此信,让我忽有熟悉的感觉,特别是一些“官方语言”让我想到了0580hy,(当然此信中诸多的错字别字是够不上“官方”水平的)。但纵使在0580hy的啊土时期,也没有以系统消息的形式,告诫广大论坛会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论的。
.......



楼主所言,是否过于敏感?



本站现作为海院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论坛,则必须对学校负责,有些言语,必须给予一定的控制



虽然如楼主所言,不必以如此官方的语言色彩来进行阐述,但给予一个些忠告难道犯错?注意言论难道不可取?该信只是告之“控制”而非“禁止”,关于“必须有据,有理、合情、合法”是否错误?



难道您认为作为一个论坛,对于言论应该给予无限的自由度?您要知道,在街上裸体,警察叔叔们可是会抓你的。



该信所引的律法谨在于告诉大家,我国,有这样的律法,我们,应当遵守这个法律,楼主何必定欲指其为“压”?



你告诉大家,论坛欲“达上”而你在“讽人”,但你为又何讽?我只知道,你大大讽刺了这名管理员书写错别字,但也请一注意,他写的,是信,而非公文,难道您老在写信时从没出过错字?若真没,那我可只能佩服你真有足够的时间去浪费了。想想也是,雨寒在办公期间仓促而就的一篇告之信写出了错别字,而您却时间富余,时间全用在了讽刺他人和写你自己的无别字信上了,厉害厉害,而且更佩服你的肚量,从不理解他人应该是你最大的优点了,哪日向你学学。



另指一点,您说:“但是依据我的认知和了解,我感觉至少在这个问题上管理高层的意见是存在分歧的。”请问:了解如何依据?小生不才,国语不好,但感觉这个搭配怪怪的,也许是自己小学没读好吧,不懂怎么样去“依据认知和了解”,只好向这位国语高深的不世齐材请教了。





本站的确在初期以自由为宣传标语,但是自由,是在有限度下的自由!楼主既然这么喜欢毫无限度的自由,那小可就期待今年的夏天 能够看见您无限自由的身体啦,注意噢,天气炎热,可千万让您的身体无限自由呀,万一一不小心挂了两片树叶在胸前或者挂了些许布缕,导致如此美妙的玉体出汗,您可就罪过大咯~~!!你在你在主题帖内说“自己扇自己嘴巴的事情,我不会做”,希望这次别扇你自己的嘴巴,因为,我的眼睛很期待你无限自由的肉体~!






作者: 香烟和酒    时间: 2006-4-11 15:03

下面是引用海洋之猩于2006-04-10 22:53发表的:
我100%的全身心的支持楼主!

顺带BS一下这位爱写错别字的管理员大人。

这就是那公开信: http://www.zjoubbs.com/read.php?tid=26628





100%和全身心重复累赘。


另外,在修辞词后应用“地”而非“的”,请别错别字,不小心被人BS了可不好


作者: 嬉しい花嫁    时间: 2006-4-11 16:08
错别字是难免的~~

指名道姓地责骂人也是不对的~~

我之前在那个贴里也说到一老师的名字

后来也打算修改啊.自由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由

尊重人也是应该的,是起码的。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17:09
我早就说过,这是一个历史怪圈。

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包括现在这个),在取得政权之前,必是卧薪尝胆、兢兢竭力、躬身体下,莫不如此,然而取得政权之后,便什么样的事情都做了,不但做他以前反对的,而且做的更甚。

当然这个说的大了,推及至这个论坛。

以前,我们还懂得反省,可是后来,随着我们自身的壮大和官僚作风的日益严重,我们便什么都不会了。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17:16
若中国外交文书上错别字连篇,说它丢尽了中国的脸不为过吧,因为它代表了中国。

发件人是System耶,不是个人诶!说System代表了zjoubbs没有错吧,zjoubbs的系统消息里错别字连篇,说它丢尽了zjoubbs的脸不为过吧,因为它代表了zjoubbs诶。
作者: 海洋之猩    时间: 2006-4-11 17:49
下面是引用mad100于2006-04-11 07:03发表的:

100%和全身心重复累赘。
另外,在修辞词后应用“地”而非“的”,请别错别字,不小心被人BS了可不好


我是普通会员,我写错别字又如何?  我就算是故意写满错别字,那又有什么关系???顶多被人骂我没素质。

就象楼主所说的,SYSTEM代表整个论坛的形象,你们高高在上,你们写错别字和我写错别字是完全不一样的性质哦!  就象我之前说的,论坛里骂骂人和SYSTEM所说的有人冒充警察发布虚假消息,也是完全不一样的性质哦!

作者: 香烟和酒    时间: 2006-4-11 17:50
LZ好象很在意错别字呀,看来你说的自由并不自由咯?
看来得好好掌自己一个嘴巴
作者: 海洋之猩    时间: 2006-4-11 17:53
[s:2]  [s:2]  [s:2]
作者: 香烟和酒    时间: 2006-4-11 17:57

下面是引用海洋之猩于2006-04-11 09:49发表的:



就象楼主所说的,SYSTEM代表整个论坛的形象,你们高高在上,你们写错别字和我写错别字是完全不一样的性质哦! 就象我之前说的,论坛里骂骂人和SYSTEM所说的有人冒充警察发布虚假消息,也是完全不一样的性质哦!

.......

论坛没有任何人高高在上,曾经说过很多次~!论坛是属于大家的, 属于任何一个个人。论坛创办者对此论坛也仅有无限的物质和精神投入,没有任何的回报。也不具有拥有权,请勿随意言语。你的“高高在上”别用于他处,这位朋友也拥有自己的论坛,请你问一下自己,你有没有高高在上的感觉!若有,说明你的论坛很失败!若没有,就别在这词强加在别人身上!

还有,是否一定要追究于错别字而针对某人?请你们理解一下这位管理员当时的书写环境!在上班时间,顶着一定的风险写如此一段话,请你转换立场,他是出于什么目的?是关心论坛,还是为了显示自己的高高在上?假如是你,在上班时间,是否会冒被训而去理会论坛?请不要如此狭小心肠!多理解他人,也给自己一点快乐!


作者: 爱的就是锋    时间: 2006-4-11 18:12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0:49发表的:
哈哈,我的英语太差了太差了,好在我的国语还好,好在我也没有以系统的名义发给全部用户。

错字连篇真是丢尽zjoubbs的脸了!
看得懂就行了,没有必要对几个错别字小题大作的!
作者: 香烟和酒    时间: 2006-4-11 18:14
鲜花
作者: 爱的就是锋    时间: 2006-4-11 18:15
下面是引用mad100于2006-04-11 10:14发表的:
鲜花
哈^^^^^^^^^^^
作者: snb_84    时间: 2006-4-11 18:28
好花
作者: 闲趣宝贝    时间: 2006-4-11 18:29
没事,别紧张。形式是必要的,他贴他的,我们发我们的。
作者: 草子    时间: 2006-4-11 18:30
下面是引用闲趣宝贝于2006-04-11 10:29发表的:
没事,别紧张。形式是必要的,他贴他的,我们发我们的。
理解这么透澈???
作者: 草子    时间: 2006-4-11 18:31
哈哈~~
我也打错别字了...
这张贴好像被诅咒过类.....很多人都打错别字了!!

作者: 闲趣宝贝    时间: 2006-4-11 18:33
呵呵,楼上的草子兄好。
作者: snb_84    时间: 2006-4-11 18:35
男人婆
作者: 闲趣宝贝    时间: 2006-4-11 18:36
干嘛?楼上的。哦,你也好啊。
作者: snb_84    时间: 2006-4-11 18:37
你好你好
作者: D___C    时间: 2006-4-11 18:49
我国语,外语都不好~

佩服小马下,为什么我心理和你同样的想法,却难以表达的这么透策,请教下国语啊~

另外我是"憋字达王"

快来鄙视我吧~ 阿门~

憎恨别字的朋友们~
作者: 笨笨啊    时间: 2006-4-11 19:19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1 09:09发表的:
我早就说过,这是一个历史怪圈。

历史上任何一个王朝(包括现在这个),在取得政权之前,必是卧薪尝胆、兢兢竭力、躬身体下,莫不如此,然而取得政权之后,便什么样的事情都做了,不但做他以前反对的,而且做的更甚。

当然这个说的大了,推及至这个论坛。
.......

…………

貌似一直以来我们就属于管理层的,而不是从918后才是
[mop023]  [mop023]  [mop023]

而且,现在,我们还是言论自由的
而出现那篇公告的原因,是教务务与我们进行了联系。希望我们能处理一下那些带名字的帖子。毕竟,我们考虑到,在网络这个虚拟社区,虽然相对要自由得多,但是带着名字地骂人,毕竟不好。网络不能完全脱离现实的。
就像。楼主,如果在论坛上,突然看到有人“问候”你的真实姓名,而非你的ID,那感觉会怎么样?

所以,我们是希望能不指名道姓地说,同时也希望同学们有些事情稍微克制一下,而并非说就限制大家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依然存在。只是,有时候不能太过

而且,我也不希望因为一些过于极端的事情(当然,这件事情不算极端,没有扯入政治),而导致论坛又像前年那样。造成毁灭性的灾害

那件事,仍是我心中的痛
作者: smart    时间: 2006-4-11 19:22
别字好嘛
很多别字现在不是都成了论坛的术语?
论坛本来就是开放的环境
斑竹和管理员都是和大家一样的年轻人
放轻松,很多事情都是自己想复杂的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19:28
笨笨终于开口了。。。。
作者: 你和我的距离    时间: 2006-4-11 19:29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0 21:26发表的:
对版主和普通会员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作为管理员和版主,你要允许你的普通会员犯错,而你自己则不能犯错。
还挺中听的,论坛发展之道的说 [s:2]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19:29
终于知道很多事情只是噱头而已,以前是,现在还是。
作者: 你和我的距离    时间: 2006-4-11 19:33
下面是引用selena于2006-04-10 22:26发表的:
那倒也是
那帖子也没说什么嘛
也许过激的话都被删了
可教务处那老师也太夸张了
还要查具体的人
.......
不会吧,要查人???难道只许说好话不许说缺点,就算是皇帝,也要听良言,如果那皇帝听不下良言,则必定是昏君。
作者: 草子    时间: 2006-4-11 19:56
下面是引用蜷缩墙角独泣于2006-04-11 11:29发表的:
终于知道很多事情只是噱头而已,以前是,现在还是。
李宁
作者: 蜷缩墙角独泣    时间: 2006-4-11 20:05
你知道我说的“噱头”是指哪一样吗?!

还有我不是你说的猫猫
作者: 落似无梦    时间: 2006-4-11 20:10
下面是引用海洋之猩于2006-04-10 22:53发表的:
我100%的全身心的支持楼主!

顺带BS一下这位爱写错别字的管理员大人。

这就是那公开信: http://www.zjoubbs.com/viewthread.php?tid=26628


不知道坛子上有多少人是从不写错别字的哦。不过坚决支持一下管理员,因为见证过坛子的创立,看到过创坛的辛苦,也不希望坛子因为帖子儿一江春水了。
其实学校控制着我们上网的命脉……学校一旦封了这个网址,我们就只能去网吧上论坛了……
作者: 一叶知秋    时间: 2006-4-11 20:12
楼主 把问题扩大了.
论坛是学生自己做的.但毕竟是学生.懂这个意思吗?
楼主要的言论自由是什么样的呢?可否解释一下.
论坛的发展靠广大的学生以及其他互联网上的朋友们关注,才有了今天的壮大.
但是也要知道这条路是怎么走过来的。

自由还是原来的自由.
自由也是在一定的制度范畴内的,就比如不可发反动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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